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来源: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 更新时间:2016-01-18 点击:2509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6-01-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卫办食品函[2016]3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质检总局办公厅:

  你厅《关于请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范围进行解释的函》(质检办食函〔2015〕1300号)收悉。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开展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根据2015年12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调会议精神,在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前,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仍然有效,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专此函复。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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