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司法部 更新时间:2020-09-15 点击:888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原卫生部2010年10月20日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moj.gov.cn、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网址:http://www.nhc. gov.cn),点击网站首页左侧的“互动”栏,然后进入“征求意见”栏,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spsbzc@nhc.gov.cn。
4.通信地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食品司,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编:100044。来信请注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9月15日
相关稿件: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pdf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最严谨的标准”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体现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我委开展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形成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于2010年颁布实施,对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强化食品安全监管、推动产业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订、2019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规定。据此,我委将《办法》纳入立法计划,启动修订工作。修订过程中,我们深入调研、沟通协调、反复论证,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称国家标准)范围和程序、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称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修订原则
围绕贯彻落实“最严谨的标准”要求,重点突出几个方面:
(一)坚持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安全放在首位,坚守安全底线,在保障健康安全的前提下,维护公平贸易、促进产业发展。
(二)严格依法管理。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统筹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临时管理限量、进口无国标食品管理,注重相互衔接。
(三)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从标准立项、公布实施、跟踪评价全链条严格管理。优化标准工作流程,完善标准审查机制,强化标准的质量管控。
(四)突出标准科学性。加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风险评估委员会协同,强化风险监测、评估与标准衔接,强调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标准的科学依据。
(五)强化风险管控。明晰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和技术机构、项目承担单位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职责,防范社会风险,提升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主要修订内容
《办法》包括9章共68条。第1章总则,规定《办法》的调整范围、标准制定原则、各相方职责等。第2章至第6章规定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和具体规定。第7章规定地方标准管理要求。第8章规定进口无国标食品的管理规定。第9章附则。修订要点包括:
(一)总则。明确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突出标准工作宗旨,明确行政管理、技术机构分工,优化委员会运行机制。
(二)国家标准管理。从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公布、跟踪评价和修订各环节,突出强调了以风险评估为科学依据、严格项目承担单位技术能力要求和标准研制内容、明确网络平台在线反馈意见、提升审查效能、增补标准提前实施规定等相应重点措施。
(三)地方标准管理。充分考虑各地实际和现实需求,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9〕556号)要求,规定地方标准职责和范围、备案形式等,明确地方标准与国家标准衔接要求。
(四)进口无国标食品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我委《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要求,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的范围、申请和审查程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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