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南京海关 更新时间:2018-07-23 点击:1676
1.为规范江苏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管理工作,保障出口紫菜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关区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3.江苏地区紫菜行业协会、紫菜交易市场、渔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以及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等可向所在地隶属海关申请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备案基地。
4.职责
4.1南京海关职责
4.1.1负责全省养殖基地备案申请的受理、审核、管理工作;
4.1.2会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公布、撤销全省备案养殖基地;
4.1.3组织实施备案养殖基地的监督检查;
4.2.4同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沟通,相关信息互相通报。
4.2 江苏海洋与渔业管理机构
4.2.1负责养殖海域的批准和管理;
4.2.2负责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基地提出推荐意见;
4.2.3对已经获得备案的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4.2.4同海关加强协调、沟通,相关信息互相通报。
5.备案养殖基地的要求
5.1基本条件要求
5.1.1基地申请人应持有合法有效的确权证件。
5.1.2具有一定的规模:连片养殖面积在100亩以上。
5.1.3养殖区域水质应符合NY5052《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5.1.4基地周围无工农业排污设施等污染源,如化工厂、造纸厂、专业饲养场、垃圾处理厂、医院及污水排放管道等。
5.1.5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养殖投入品储存场所、采收运输工具储存场所。农业化学投入品、网绳仓库应独立分设,并保持清洁干燥、通风良好。
5.1.6严禁存放、使用我国或进口国家(地区)禁止使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严禁违规使用或滥用农业化学投入品。
5.1.7建立农业化学投入品采购、登记、使用等管理制度。
5.2质量管理人员和养殖技术人员要求
5.2.1养殖基地应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养殖管理经历、经验、知识,具备养殖基地管理能力,并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
5.2.2养殖基地应配置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熟悉并遵守海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具备紫菜养殖技术和经验。
5.3 生产及质量管理要求
5.3.1养殖基地应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及养殖规律,制定相应的养殖计划和生产技术操作规范。
5.3.2养殖基地使用的种苗应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外购种苗在购入前,应对种苗供应商进行合格评价。
5.3.3养殖基地应建立病害监测、报告制度,记录紫菜养殖过程中病害的发生、分布、危害情况。发现重大病害时应立即报告当地海关及渔业主管部门,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5.3.4养殖基地应建立化学投入品管理制度,规范投入品的购买、领用、核销、配制、使用等活动,并保持相关记录。养殖基地化学投入品使用情况应向海关备案。(必要时)
5.3.5养殖基地应建立原藻采收、运输管理制度,确保原藻存储、运输环节的安全。盛放原藻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运输工具应在装运前进行清洗,符合卫生要求。
5.3.6养殖基地应建立溯源制度,做好产品的采收、运输和流向记录。
5.3.7养殖基地应建立养殖海域环境监控制度,在每个养殖季节针对养殖海域海水、原藻等制定监控计划。
5.3.8养殖基地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必要时可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在发生重大病害、因违规使用投入品导致产品不合格、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蓄意破坏等情况时,养殖基地应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5.3.9养殖基地应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必要时组织实施产品召回模拟演练。当发现产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养殖基地应实施产品召回,并及时报告当地海关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
5.3.10养殖基地应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诚信教育。
6.备案申请、受理与审核
6.1备案申请
6.1.1申请人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6.1.2申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a、《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申请表》三份(格式见附件1);
b、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确权证件复印件二份;
c、标注经纬度的养殖基地平面图二份;
d、养殖区域在近1年内按照NY5052《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检测的合法有效报告二份;
e、养殖基地养殖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病害监测报告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养殖海域环境监控计划、原料采收运输管理制度、溯源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产品召回制度、诚信管理制度等)二份;
f. 养殖基地质量管理人员、水产养殖技术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二份;
g. 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二份。
上述资料均需申请人签字或加盖本单位公章。
6.2受理申请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海关应当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并以补正资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6.3备案审核
6.3.1海关会同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并填写评审记录表(见附件2),现场评审应在养殖生产季进行。
6.3.2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评审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评审方,并经被评审方确认。
6.3.3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并向评审组提供证明材料。评审组应指定审核员对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对跟踪验证情况,评审员应予以记录。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视为现场评审不合格。
6.4备案及公布
6.4.1评审结束后,由评审组长向负责养殖基地备案许可的海关提交评审活动的所有记录。
6.4.2评审通过的,海关予以备案;评审不通过的,海关不予备案,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6.4.3结束后,海关应将其中一份申请书交还申请企业、一份交推荐基地的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一份存档备查;同时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前5天填写《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统计表》(附件3)报送南京海关。
6.4.4南京海关定期公布获得备案资格的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名单,并通报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
6.4.5 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有效期为4年,养殖基地应当在备案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提出延续申请。
6.5备案基地的编号和命名
6.5.1备案基地编号规则为: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省辖市(如连云港市用1表示,盐城用2表示,南通用3表示),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县(如南通市启东市用34表示),用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海区(如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海区用3402表示)。
6.5.2养殖基地命名规则为:自市(省辖市)、县市、海区、基地依顺序注明名称。(如南通市启东市吕四海区东黄海基地)
7.监督管理
7.1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养殖基地及周围海域环境、养殖作业等情况;
b.投入品管理和使用情况;
c.养殖面积以及采收、销售情况;
d.养殖基地质量管理人员、水产养殖技术人员变更情况;
e.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运行情况;
f.养殖基地海水、底泥监测情况;
g.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7.2监督抽查
7.2.1隶属海关会同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对备案养殖基地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抽查过程中应填写《出口加工用紫菜备案养殖基地监督管理抽查记录》(见附件4)。
7.2.2监督抽查中发现养殖基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的,应督促企业进行整改;存在严重不符合项的,应暂停该备案主体所有养殖基地的备案资格,并逐一进行重新审核。
7.3备案信息变更
7.3.1养殖基地名称、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基地备案面积、经纬度发生较大变化的(面积变化超过10%),养殖基地申请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海关申请养殖基地备案信息变更。
7.3.2养殖基地信息变更后,隶属海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统计表》报送至南京海关。
7.4出口紫菜备案养殖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农业化学投入品,违规使用或滥用农业化学投入品;
(二)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
(三)以非备案基地原藻冒充备案基地原藻的;
(四)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五)备案基地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化以及基地面积、经纬度发生较大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六)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特殊原因除外);
(七)逾期未申请备案延续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7.5 取消备案资格的,隶属海关应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统计表》报送南京海关。
7.6提出延续申请的,隶属海关会同当地县级以上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视情况进行现场评审。并在每个季度结束前5天填写《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统计表》报送南京海关。
8.附则
8.1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有违法行为的,南京海关和海洋与渔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8.2此前发布的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8.3其他出口海藻类制品的原藻养殖基地备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8.4本细则由南京海关负责解释。
8.5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江苏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苏检食联〔2012〕380号)自行废止。
附件:1. 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申请表
2. 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审核记录表
3. 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备案统计表
4. 出口紫菜原藻养殖基地监督抽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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