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7]8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944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07-06-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牧发[2007]8号
实施日期: 2007-06-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以三聚氰胺废料、羟甲基羧基氮等为原料的“蛋白精”是一类假蛋白饲料。在饲料生产中造假使用 “蛋白精”降低了饲料中真蛋白质的含量,影响动物生产性能,甚至可能对动物产生危害。为加强饲料安全监管,保障饲料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安全,我部决定禁用并对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我部在《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658号)中公布了尿素等9种非蛋白氮饲料添加剂,并仅限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三聚氰胺、羟甲基羧基氮等非蛋白氮添加剂未经农业部审定批准,是非法饲料添加剂,禁止在任何饲料生产中使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蛋白精”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非法生产和经营的“蛋白精”,要立即就地销毁,并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各省要加强对该类产品生产和经营的监控。

  三、各饲料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加强对饲用蛋白生产企业的检查。对违法添加“蛋白精”的饲用蛋白产品,要予以销毁,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查处。对于配合饲料等其他饲料生产企业要进行警示教育,督促其加强原料质量监管,保障饲料产品安全。

  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的精神,提高对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对饲料企业的监管,坚决铲除非法制售“蛋白精”的违规企业,制止非法使用“蛋白精”的行为,保障饲料和畜牧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二〇〇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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