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的通知(农办种[2014]19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4-08-20 点击:1075

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4-08-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种[2014]1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相关附件下载:见正文下方。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及种子检验机构:

  当前正值杂交玉米、杂交稻制种关键时期。为强化种子市场源头治理,严厉打击制种基地无证生产、品种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根据《打击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农办种〔2013〕30号),我部定于8月下旬起组织开展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生产基地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制种企业资质检查。检查制种企业证照是否齐全、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具有品种权许可或制种委托手续,质量控制体系及生产档案是否健全。

  (二)企业生产情况核查。核查企业生产的品种、地点与许可证注明项目是否一致,制种面积与生产信息报送情况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无证生产、租借许可证生产等行为。

  (三)制种田品种真实性抽检。各地要主动搜集违法违规制种的线索,结合历年基地、市场、企业检查情况,对群众反映侵权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块、问题企业的基地进行重点检查,并抽取制种田生产品种的杂交穗,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

  (四)加工调运环节检查。在种子加工环节,抽取种子样品进行品种真实性检测。在种子调运季节,检查调运种子的生产许可、去向和数量。

  二、组织方式

  本次行动采取有关省(区、市)自查和农业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请各有关省(区、市)根据农办种〔2013〕30号文件和本通知要求,对本辖区杂交玉米、杂交稻制种基地组织开展拉网式检查。

  我部将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举报线索,对江苏、湖北、甘肃、新疆等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制种基地进行重点检查,并对种业全程可追溯试点企业基地信息追溯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分组及分工等具体安排由我部种子管理局另行通知。

  品种真实性检测采用SSR分子标记方法,检测对照采用我部收集的品种标准样品。我部抽查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样品的真实性检测分别由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农业部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深圳)承担。省级抽查样品的真实性检测,有检测能力的自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从我部考核合格种子检验机构中,选取合适单位开展检测。

  三、工作要求

  (一)确保取得实效。各有关省(区、市)种子管理机构要对本辖区种子生产情况进行核实,并列出生产单位、生产品种、生产地点、面积及联系方式清单,分级组织逐一核查。要广泛发动维权企业举报无证、侵权生产等违法线索,并进行重点检查跟踪。品种真实性抽检应覆盖辖区制种面积的30%以上、制种企业数量的40%以上。

  (二)严格规范程序。检查和检验人员要严格执行规定程序,规范做好抽样、记录及取证等各项工作。抽样时务必要求企业如实提供、并确认生产品种的真实名称。要规范完整填写抽样单等信息,妥善留存相关凭证证据,拍照或复印留存制种合同等凭证证据,认真履行样品确认、结果通知等程序,确保形成完整证据链。发现存在无证生产、制种企业不配合检查或抽样等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书面说明情况,由当地种子管理机构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同时通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在行动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做到公正规范、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三)依法从严查处。有关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检查行动发现的无证生产、品种套牌侵权等违法行为要逐一立案,每案必查,查必彻底。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农政发〔2014〕3号)要求,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继续营造种子打假高压氛围。请于11月底前将案件查处结果连同行动总结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

  我部近期将组织11个检查组赴重点地区进行监督检查。请有关单位按要求选派好有关人员按时参加检查(人员分配表见附件),并于8月20日前将参加人员名单报送我部种子管理局。

  联系方式: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市场监管处

  电话:010-59193114,传真:010-59193195,

  电子邮件:zzjscjgc@agri.gov.cn;

  农业部全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电话:010-59194513,传真:010-59194511,

  电子邮件:zhanglike@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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