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医发[2014]30号)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14-10-08 点击:1032

发布单位:农业部
发布日期: 2014-09-29
失效/废止日期: 2015-03-31
发布文号:农医发[2014]30号
实施日期: 2014-10-01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猪屠宰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肉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在各地贯彻《农业部关于印发<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14〕8号)精神的基础上,我部决定自今年国庆节至明年三月底组织开展一次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组织领导

  加强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管,保障肉品消费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畜牧兽医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目前畜禽屠宰监管职责正处于交接过渡期,也是肉品消费旺季、动物疫病易发期、食品安全敏感期,各级畜牧兽医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站在保障食品安全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配合,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针对当前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强化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全面落实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准入条件,切实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管理。严肃查处冒用、伪造定点屠宰资格证以及屠宰企业出借、转让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行为。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采取部门联合与单独执法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城乡结合部、私宰专业村(户)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注水及注入其他物质、宰前使用“瘦肉精”、屠宰病死生猪等违法行为,坚决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形成高压态势,严防病害肉、“注水肉”流入市场。

  加强部门协调合作,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畜牧兽医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积极健全完善生猪屠宰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主动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工商等部门开展工作。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督促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企业是猪肉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畜牧兽医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加大屠宰企业日常监管力度,重点检查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入场查验登记、待宰静养、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各级畜牧兽医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加大“瘦肉精”抽检力度,强化对屠宰环节“瘦肉精”的监管和查处。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屠宰检疫制度,认真做好生猪宰前、宰后检疫。严禁检疫不合格生猪进场屠宰,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产品流入市场,对检疫不合格生猪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产品要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广泛宣传,增强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

  各级畜牧兽医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紧紧抓住节日期间群众业余时间较多、出行人流集中的时机,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屠宰行业监管和肉品质量鉴别知识,引导群众科学消费肉类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典型违法犯罪案件,增强群众消费信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向社会公布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对群众、媒体反映的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问题,第一时间组织核查处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和生猪屠宰主管部门要将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有关工作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我部。

  联 系 人:兽医局 冯梁 徐亭

  联系电话:010-59191430 59191530

  传  真:010-59192871

  电子邮箱:shyjjdch@agri.gov.cn tuzaichu@163.com

  农业部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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