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20-06-15 点击:1085
各盟市、旗县检验检测机构,内蒙古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及第三方检测机构:
为适应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不断提升我区基层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水平,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要求和2020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的安排部署,我厅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农牧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于5月中、下旬组织开展农畜水产品及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范围
(一)取得“双认证”的各盟市、旗县质检机构、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及第三方检测机构,必须参加本次的能力验证考核。
(二)具有一定检测能力,但未取得“双认证”质检机构可自愿参加。
二、能力验证内容
本次能力验证考核分盟市和旗县两个组别进行。自治区水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盟市级检测中心、第三方质检机构参加盟市组的能力验证。
(一)盟市组
1.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采用谷物盲样进行重金属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
考核参数范围:铬、镉、铅、砷。
检测标准可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009.123-2014。
2.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蔬菜中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样品三份,基质普通白菜。
考核参数范围: 2020年自治区蔬菜、水果例行监测项目。
检测标准可选择:《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
2008、《水果和蔬菜中50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8-2016、《植物源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GB 23200.113-2018和《水果和蔬菜中450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69-2008。
3.兽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兽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加标样品两份。基质为鸡肉。
考核参数范围: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检测标准可选择: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测定细则依据农质发〔2018〕1号文件推荐检测方法为《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残留测定细则(鸡肉和鸡蛋中氟喹诺酮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4.水产品中药物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水产品中药物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样品三份,基质为鲤鱼。
考核参数范围:孔雀石绿。
检测标准可选择:《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0361-2006或GB/T 19857-2005。
(二)旗县组
1.重金属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采用谷物盲样进行重金属检测项目能力验证考核。
考核参数范围:铅、砷、镉。
检测标准可选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5-2014。
2.农药残留检测能力验证
考核形式:农药残留能力验证考核采取样品加标的形式,提供空白样品一份,加标样品三份,基质普通白菜。
考核参数范围:包括有机磷类、有机氯类10个农残参数,分别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水胺硫磷、毒死蜱、甲氰菊酯、氯氰菊酯、腐霉利、异菌脲、六六六。
检测标准可参考:《蔬菜和水果中有机磷、有机氯、拟除虫菊酯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残留的测定》NY/T 761-2008。
三、报名及考核
(一)报名。凡参加2020年农、畜、水产品检测机构能力验证考核的单位须及时填写《2020年全区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技术能力验证报名表》(见附件1),确定本单位参加能力验证考核的项目类别,于4月 27 日前报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纸质和电子版)。
(二)样品发放。农、畜、水产品及重金属检测技术能力验证考核样品均采用寄样的方式发放。畜产品考核样品于5月10日寄出;水产品考核样品于5月17日寄出;农产品及重金属考核样品于5月24日寄出。
(三)样品检测。检测机构自收到考核样品之日(以收样邮局盖章为准)起96个小时内完成检测并上报考核结果,同时附收样邮局盖章照片或扫描件;重金属考核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并上报考核结果。旗县检测机构同时上报本单位资质认定能力附表。
(四)补验工作。对于能力验证结果不合格的检测机构,经过书面申请允许补验一次。补验申请应在接到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0个工作日内向农牧厅监管处提交。
(五)结果报告。考核结果按照附件3的格式填写,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扫描件或图片的形式发送至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指定邮箱。随后将检测结果原件及原始记录、谱图等一并寄送技术支持单位。农产品综合检测中心应在能力验证工作和补验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验证结果进行会商分析,将形成的验证结果报告报送农牧厅监管处。
四、有关事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农、畜、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自治区能力验证专家技术组,具体负责对能力验证方案策划、组织实施、技术服务和结果报告等工作(名单见附件4)。各盟市农牧局及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调试好仪器、准备好实验所需的材料物资、加强练兵、确保能力验证工作顺利实施。
(二)承办单位及主要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为本次检测技术能力验证工作的主办单位和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负责报名、样品制备、发放、结果收集汇总和分析报告等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检测中心,联系人:李国银,电话13848135619,邮箱nmg1977Ligy@163.com。
农牧厅监管处,联系人:刘佳庆,电话6652285、15849137069, 邮箱liujiaqing7069@163.com。
(三)其他要求。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的规定,能力验证是证后监管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是申请复评审的条件之一,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单位要书面报告。验证不合格的单位,明年不安排承担自治区的检测任务。参加考核的机构,考核样品不得分包,否则为考核不合格;考核期间相互不得询问检测数据,伪造检测结果为考核不合格;技术支持单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路线。未经容许,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能力验证有关信息。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将对技术支持单位进行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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