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05-15 点击:1503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方案〉和〈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协助农业农村部开展风险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监督检测。检测任务由大通、互助、循化、海晏、兴海、天峻、泽库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承担(任务分配详见附件1)。
(二)风险监测。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赴我省开展抽检工作,上下半年各抽检1次。请大通县、互助县协助做好上半年样品采集工作,海北州协助做好下半年样品采集工作(任务分配详见附件2)。
二、监督检测要求
(一)检测范围。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规模以上屠宰企业(年屠宰生猪2万头、牛3000头、羊3万只以上的企业)要做到全覆盖。根据检测任务选择确定实施检测的小型屠宰厂(点)。
(二)样品种类。检测样品上半年以猪尿为主,下半年以牛、羊尿为主。
(三)采样方法。参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执行。采集待宰猪(牛、羊)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采样要求和抽样单见附件3、4)。
三、监督检测项目
每份样品均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3种“瘦肉精”类物质。
四、检测方法
(一)快速检测方法。采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进行现场检测。
(二)确证检测方法。确证检测应按照《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多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025号-11-2008)的要求进行。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在动物尿液中的判定值均为≤0.5μg/L。
五、结果处理
(一)快速检测阴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待宰猪(牛、羊)或其产品可按要求进入下个屠宰生产流程。
(二)快速检测阳性结果。现场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应立即进行第二次快速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禁止同批猪(牛、羊)移动,或者封存同批猪(牛、羊)产品,同时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及时采样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如二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需进行第三次快速检测,检测结果仍为阴性的,按快速检测阴性结果处理;三次快速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快速检测阳性结果处理。
(三)确证检测阴性结果。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确证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按阴性结果处理,猪(牛、羊)解除禁止移动限制,猪(牛、羊)产品解除封存。
(四)确证检测阳性结果。确证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样单位在收到确证检测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向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当地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查处,对阳性畜及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
六、工作要求
(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省监督检测实施情况的监督指导。组织实施“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的招标采购及发放,并与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和派驻官方兽医签订《2018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购买服务合同》。同时按要求做好全省监督检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程和标准实施监督检测,认真记录样品采集和监督检测情况。对现场快速检测阳性或者疑似阳性、需要确证检测的,要及时送至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确证检测。
(三)各地要切实强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瘦肉精”自检工作。
(四)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分别于2018年4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和11月25日及时将监督检测情况(含自检情况)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科,前三次只需报送监督检测数据(附件5),第四次报送监督检测数据和全年监测总结报告。
联系人: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史彦蓉
电话:0971-7129717
邮箱:273475115@qq.com
附件:1、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任务分配表
2、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任务分配表
3、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采集要求
4、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
5、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汇总表
青海省农牧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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