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3-14 点击:1275
各区质监局、燕山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194号)(http://gkml.samr.gov.cn/nsjg/bgt/201902/t20190217_289806.html)要求和工作部署,为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对象
已经获得我局颁发的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任务分工
市局负责组织实施北京地区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
各区局、分局负责通知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按时按要求填报统计数据,并完成催报、逐一审核和上报等工作。
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业务状况等统计数据采集、填报和上传。
三、有关要求
(一)此项工作已纳入年度的经常性工作,检验检测机构每年应及时安排人员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内完成统计并上报。
(二)请各获证机构登录“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qts.cnca.cn/qts/)进行网上填报,填报内容包含2018年度统计调查数据和2018年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1)
(三)今年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与往年相比有所差异,请各检验检测机构认真阅读“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的《检验检测统计报表制度》、《检验检测直报上报系统使用手册(2018年)》的规定和填报说明,并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194号)要求如实、按期的填写上报统计数据。
(四)各检验检测机构应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上传本机构2016-2018年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或证书编号,并于2019年起,每季度后一个月报送上一季度出具的全部有效检验检测报告编号或证书编号。
(五)各检验检测机构务必于2019年3月29日前提交填报数据并通过审核。
(六)本次填报的相关统计数据为2018年度的数据,以2018年12月31日截止统计的数据为准填报。
(七)各区局、分局应指导、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做好填报工作,及时对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审核,退回审核不通过的上报数据,并告知机构进行修改后再次上报,审核通过后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截止日期为2019年4月10日。
四、其他注意事项
(一)请各检验检测机构和各区局、分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认真阅读《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194号)和“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中的相关要求、使用手册等文件材料,填报或审核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与资质认定主管部门联系。
(二)各机构应尽量提前上报统计数据,预留出审核和修改的时间。
(三)去年填报过的用户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登录名和密码登录。首次填报的用户需进行注册,获取登录名和密码后方可进入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进行统计数据的填报。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2018年年度报告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8日
(联系人:周宏伟;联系电话:010-5752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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