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7-26 点击:2088
各市市场监管局,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大检验检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实施的有效性,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实验室能力验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食品、环境、建筑等领域组织开展全区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能力验证项目
(一)茶叶中联苯菊酯、毒死蜱的测定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1.《茶叶中519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3204-2008);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茶叶中448种农药及相关化学品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13-2016);
3.《茶叶中农药多残留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T 23376-2009)。
(二)矿泉水中铅、硒、偏硅酸、锶的测定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8538-2016)。
(三)土壤中铜、锌、铅、镉、铬、镍、汞、砷的测定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
1.《土壤质量 铜、锌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8-1997);
2.《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1997);
3.《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40-1997);
4.《土壤 总铬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491-2009);
5.《土壤质量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7139-1997);
6.《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2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GB/T 22105.2-2008);
7.《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GB/T 17134-1997);
8.《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17136-1997);
9.《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GB/T 22105.1-2008);
10.《土壤和沉积物 总汞的测定 催化热解-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923-2017)。
(四)建设用砂中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建设用砂》(GB/T 14684-2011)。
二、参加对象
取得自治区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且该机构的资质认定项目覆盖了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参加,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书面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免于参加。
三、承担单位
(一)组织承办茶叶中联苯菊酯、毒死蜱的测定、矿泉水中铅、硒、偏硅酸、锶的测定等2个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为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质检院)。
(二)组织承办土壤中铜、锌、铅、镉、铬、镍、汞、砷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为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以下简称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组织承办建设用砂中氯化物含量的测定能力验证项目的单位为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建工质检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的组织工作。一是应于2019年7月30日前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所属)所有检验检测机构,并指导和监督其按要求报名参加;二是在能力验证期间要注意跟踪检验检测机构的参加能力验证的进展情况,对于无故不参加的机构和有串通行为的机构,应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三是对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机构及为离群的检验检测机构,要督促、指导和帮助其查找问题,督促检验检测机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验证整改效果;四是配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能力验证后处理工作。
(二)质检院、环境监测中心站、建工质检中心等承担单位应高度重视所承担的能力验证项目,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高质量地开展。一是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能力验证活动方案设计工作,及时填写方案设计表(见附件1),并于7月30日前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备案;二是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认真做好测试样品制备,并于8月30日前将测试样品发放至参加该领域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三是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9月30日前完成检测结果收集、统计、判定,并于10月20日前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交能力验证技术报告;四是各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能力验证活动要求,对于必须参加但无故不参加的机构,应汇总后及时向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报告。
(三)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要求参加本次能力验证活动,于8月15日前将报名回执单(见附件2)纸质和电子版反馈项目承担单位。本次能力验证不安排补测,各检验检测机构要独立完成检验检测并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及原始记录、图表等,不得串通或私下比对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伪造检验检测结果,违反上述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结果判定为离群。
五、能力验证结果的利用和处理
(一)对获得满意结果的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向社会公布名录;能力验证满意结果作为参加者相关检验检测项目的能力证明,该参加者2年内可以免予该项目的现场评审;鼓励其他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及其他方采信并选择使用能力验证结果满意的检验检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二)对于能力验证结果可疑或离群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暂停机构相关项目的资质。各机构应认真查找问题,进行整改,直到完成纠正活动并验证整改效果后通过申请扩项评审方式方可恢复相应项目资质。
(三)对于应当参加能力验证活动但无故不参加的检验检测机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42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上述信息同时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今后从严进行监管。
六、能力验证费用
本次能力验证活动的费用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承担。
七、联系方式
各相关单位在能力验证活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联系。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联系人:陈刚、许晓洁,联系电话:0771-5360210(传真),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怡宾路1号,邮编:530029;
质检院联系人:李豫伟、曾锐,电话:0771-5843664,传真:0771-5860161,地址:广西南宁市高新区科兴路5号,邮编: 530007,邮箱:zrz5846666@sina.com;
环境监测中心站联系人:刘维明,电话:0771-5773967,传真:0771-5323418,地址:广西南宁市佛子岭路16号,邮编:530028,邮箱:zhikongshi2007@163.com;
建工质检中心联系人:朱海斌,电话:0771-3178661,传真:0771-3176629,地址:南宁市北际路1号,邮编:530005,邮箱:1054324052@qq.com。
附件:1.广西能力验证活动项目方案设计表
2.广西2019年能力验证活动报名回执单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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