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09-05 点击:2270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 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检验检测服务质量,维护检验检测行业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按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认办实〔2018〕19号)和《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的总体部署,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总体安排
重点对涉及安全、健康、环保等领域,兼顾上年度被责令整改、举报投诉较多的机构以及近年来现场技术评审中不符合项较多、项目未通过比例较大,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资质认定获证检验检测机构,采取随机方式抽取确定检查对象。
(一)检验检测机构自查
全省获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机构实际,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查内容可按照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的内容进行。
(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市地局)可会同本地公安部门、环保部门联合组织开展辖区内获得资质认定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检验测机构和环境监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抽查比例均不低于70%。
(三)食品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地局可会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获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四)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各市地局可根据本地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管理需要,结合风险监测和分类监管要求,按照不重复监管的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专项监督检查。要结合2018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填报完成情况,将未按期提交统计数据、年度报告、资质认定自查表等信息或数据信息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机构列入行为异常机构名单,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各市地局总的抽查数量应不低于本辖区内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总数的40%。
二、检查内容
按照2018年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中的内容实施监督检查(详见附件)。
三、检查方式
各市地局负责本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工作。要严格按照行政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并及时对社会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按照《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监管APP)的通知》要求,2018年各市地局组织开展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全面推行使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管信息化终端系统,构建全省检验检测机构立体监管网络,提升检验检测行业监管效能。
四、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工作从2018年7月初开始,9月30前完成全部检查和总结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局要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尽快将自查要求通知到每个检验检测机构,积极督促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自查。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制定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和检查计划,认真培训检查人员,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二)各市地局在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要针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自查情况、依法检验检测、诚信服务等方面,严肃、认真、客观地实施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督促相关机构进行整改。对伪造数据、不检测出报告、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要根据此次监督检查结果,及时调整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分类监管档案,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针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质认定评审方面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三)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轻车简从、厉行节约,不得由被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检验检测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不得参加检验检测机构组织的任何参观或宴请。监督检查应秉持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被抽取检查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合检查组实施现场检查,不得拒绝或者消极对待检查,违者将依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市地局要及时汇总编写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并于9月30日前将当地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总结(纸制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纸制版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报送省局认证认可处。
联 系 人:赵海辉
联系电话:0451-87979136
电子邮箱:zhaohhui541417@163.com
附件:2018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表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6月21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