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质检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

来源: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13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5-10-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5年第151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5-1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已于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我局在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专用标志的基础上,重新组织设计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现将专用标志图案予以公布。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将自2005年11月1日起开始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和原产地标记专用标志的使用时间截止时间至2006年6月30日。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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