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贯彻执行工作的通知(黑市监规〔2021〕5号)

来源: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1-08-26 点击:336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8-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黑市监规〔2021〕5号
实施日期: 2021-08-2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全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省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见附件),已经省局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裁量基准》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裁量基准》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明确,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裁量基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重大决策的需要,有助于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根据违法情节合理确定适用条件,有助于对自由裁量空间明确量化、具体化,减少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随意性,对推动和完善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全系统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大意义。

二、准确把握《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裁量基准》对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执行的88部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的474项行政处罚事项,明确了法定依据,细化了处罚标准。格式上采用表格形式编制,由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基准等5部分组成。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确定了全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明确“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的处罚裁量标准,分别按照30%以下、30%以上(不含本数)至70%以下、70%以上(不含本数)的比例计算具体的罚款数额,使得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合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结合执法办案实际,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和适用裁量基准。

三、切实加强《裁量基准》的宣传学习。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宣传学习《裁量基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宣传贯彻学习培训。各级领导要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广大执法人员要把学习《裁量基准》作为法律业务知识学习的重要内容,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和具体内容,自觉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高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四、全力推进《裁量基准》的贯彻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裁量基准》纳入执法检查、执法评议和案件评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确保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得到有效遵循。对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反馈省局,省局将适时对《裁量基准》进行修订。

附件: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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