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上海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09-23 点击:780

发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9-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9-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全面提升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水平,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目标

    以防范化解系统性安全风险为重点,以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素质和能力为根本,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坚决遏制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力争2023年年底前,全市基本建成“依法治理、责任落实、源头管控、风险防控、科技支撑、能力提升、应急救援、社会共治”的危险化学品精细精准安全管控体系。

    二、强化依法治理

    (一)完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按照法定程序,推进修改《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行刑衔接制度和社会公众对企业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对标国际先进标准,研究制定环氧乙烷等危险化学品地方安全标准和化工科创中心研发、小试、中试类及实验室安全等地方标准。

    (二)规范执法检查和责任追究。完善执法检查标准,推广“双随机一公开”和执法视音频全过程记录制度,提高执法检查的规范性、专业性、精准性。强化属地监管责任,实现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全覆盖。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的指导、督查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三、强化责任落实

    (三)强化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统筹经济发展、城市规划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健全监管体制,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开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督促各区、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

    (四)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厘清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细化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施全主体、全品种、全链条安全监管。发现有危险化学品安全事项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按照程序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在明确监管部门前,由应急管理部门对该事项履行安全综合监管职责,并承担兜底责任。

    (五)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责任落实,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及重点环节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推广企业或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记分制,试点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述职述安制度。

    四、强化源头管控

    (六)严格市场安全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化工园区有关建设和认定标准,规范我市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建立健全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协调沟通机制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建设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安全风险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回头看”。完善并落实化学品鉴定评估与登记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开展鉴定评估,严格依法登记。

    (七)深化产业规划布局调整。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进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制定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布局规划。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领域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定期修订《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严禁淘汰、落后项目落地。对不符合我市产业规划和“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要求,以及未达到环评和能评标准的化工、医药等企业,逐步予以替代、转移、淘汰。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油气管道建设、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规划之间的统筹衔接。

    (八)深化“目录化”“清单式”管理。加强各区、各系统、各领域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开展相关企业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危险化学品使用摸底排查,强化使用单位登录报送。定期修订并严格执行《上海市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

    (九)加大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等过程的管理力度。加强对从事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单位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对因安全评价、设计、施工质量等问题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风险防控

    (十)深化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指导督促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对标检查,按照“一园一策”原则,落实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建立完善各行业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危险化学品“一张图、一张表”。

    (十一)加强重点部位安全管控。对化工园区及有关工业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实施总量控制,降低区域风险。规范汽车加氢站、轻烃燃料加注站的管理、运营,统一规划、有序建设,确保安全。实施涉恐涉爆涉毒危险化学品重大风险安全联防联控,健全监管制度,加强重点监管。

    (十二)开展专项整治和综合治理。巩固综合治理成果,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推进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重大危险源深度检查、安全仪表系统验证、专家指导服务等工作。完善我市危险化学品、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完善信息化监控系统,进行高后果区安全评估,严格落实法定检验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十三)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按照“分级分类、属地监管”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管理指导意见,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复审提升工作。将安全生产内审机制和承诺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纳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条件。

    (十四)强化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加快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专用通道、集中停车场、集中洗罐洗舱场地场所规划和建设。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准入门槛,强化托运、承运、装卸、运行等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严格管控省界公路道口、重要公路桥梁、隧道、饮用水源地等区域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船舶。加强港口、机场、铁路站场的堆场、仓库、集装箱拆装箱货站场等危险货物配套储存场所的建设和安全管理,规范口岸查验执法。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联管联防联控。

    (十五)强化危险废物监管。推进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严格危险废物储存设施(包括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重点打击整治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行为,督促企业开展重点环保设施、项目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和隐患排查治理。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制度,依托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立覆盖危险废物产生、收集、储存、转移、运输、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的监管体系。

    六、强化科技支撑

    (十六)提升科技保障水平。以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为核心,加强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推进关键设备和先进适用技术攻关,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领域深度融合。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风险辨识与控制、道路运输智能监测与管控、化工园区安全环保一体化风险防控等技术及装备研发。

    (十七)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重点推进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联动,全面提升信息化、智能化、智慧化监管能力。综合运用视频监控、设备感知、电子标识等技术,对重大危险源等固有风险进行智能采集,对运输车辆等流动风险进行过程追踪。建设完善危险化学品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推广危险化学品电子标签、仓库定置管理等信息化技术。着力打造上下联动、横向协同的危险化学品监督、管控、处置流程。

    (十八)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化工装置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设计、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安全仪表系统。推进“机械化减人、自动化换人”设备设施改造。加快化工领域新材料应用和新技术研发,研究生产过程危险化学品在线减量技术路线和储存减量方案,开发低毒性、低反应活性化学品替代工艺路线,推进弱化反应条件技术改造。

    七、强化能力建设

    (十九)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建设,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数量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入职培训不少于3个月,每年复训不少于2周。各区要结合街道乡镇管理体制调整工作,将安全监管执法职能纳入街道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上海化学工业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定期开展业务能力培训,组织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到国有大型化工企业和外资化工企业进行岗位实训,探索加强危险化学品领域国际合作交流。

    (二十)加强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要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新招一线岗位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化工职业教育背景或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企业建立化工专业技术团队,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生产储存设施的岗位,要从具有化工等相关专业学历和一定技能的人员中招录。企业各级各类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二十一)加强职业安全技能提升。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作为高危行业领域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重点群体。加快具备实训条件的专业机构建设,推动高危企业与相关机构在培训、实训上的良性互动,落实同等支持政策。推动有关院校设置安全管理类专业,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应急、消防等理论和实训课程纳入专业课程体系。

    (二十二)加强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结合“安全生产月”“11·9消防月”等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化工安全、应急管理等方面宣传教育培训。将常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着力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对危险化学品的科学认知水平。

    八、强化应急救援

    (二十三)加强应急能力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推进化工园区、港口等应急救援一体化平台建设。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管理协调联动机制,逐步实现区域化应急响应协同、资源共享、处置得当、救援高效。指导督促企业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物资储备、配备应急救援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四)优化应急处置流程。定期评估并修订完善处置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各领域、各环节专项应急预案,厘清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职责。依托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平台,构建“智能化响应、可视化指挥、闭环式处置”机制,持续优化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现场处置、事故报告、应急救援流程。

    九、强化社会共治

    (二十五)加大失信约束力度。对存在以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生产监管和环境保护监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规更改工艺流程,破坏监测监控设施,夹带、谎报、瞒报、匿报危险物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观故意行为的单位及主要责任人,依法依规纳入信用记录,加强失信惩戒。

    (二十六)加强第三方服务监管。持续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管理,对存在弄虚作假、重大疏漏情况及有不良记录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机构和个人的责任,并公开处罚情况。

    (二十七)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充分运用“执法+专家”模式,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加快培育一批专业能力强、社会信誉好的技术服务企业和专家队伍。推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监管执法等联动,优化保险费率浮动机制。推动保险机构对承保企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试点,提升防灾减损服务水平。

    (二十八)加大激励保障力度。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先进危险品检测检验设备,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免征进口关税。落实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财政专项资金和企业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级达标企业减少检查频次,在扩产扩能、进区入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按照有关规定下调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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