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5-11 点击:1199
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相关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24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兽药质量监管和药物饲料添加剂政策集中宣传及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集中宣传
5月6日—31日,在全省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集中宣传活动。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各类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等宣传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有关政策规定,重点把握好政策规定各时间节点。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此前已生产、进口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流通至2020年6月30日。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修订后的说明书范本自行修改相关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内容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二、开展兽药质量监管和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专项检查
6月1日—7月10日,在全省开展兽药质量监管和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辖区内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遵守和落实国家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情况。
(一)兽药质量安全检查。检查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产品是否赋兽药产品电子标识(二维码),是否上传入库/出库信息至追溯系统。检查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库房、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兽药GSP要求,是否超范围经营兽用生物制品,是否违规经营农业部通报所列的假(劣)兽药、违禁药物和人用药品,销售产品的入库/出库信息是否上传至追溯系统。检查规模养殖场是否存在超剂量、超范围、不执行休药期、滥用抗生素和人用药等违法违规情况。
(二)相关退出品种产品停止生产、进口情况检查。检查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是否已按规定期限要求,停止生产、进口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
(三)相关退出品种产品销售情况抽查。6月1日前,抽查部分兽药经营企业,核查销售者对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和销售期限的知晓情况;6月1日后,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是否仍在销售或使用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
(二)加强督促指导。各地要采取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县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我厅将同步派出省督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案件办理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办案不力的进行责任追究。
(三)主动协调对接。各地要积极协调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加大查处力度。对检查中发现情节严重及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地于7月20日前将集中宣传和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兽药质量监管和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纸质和电子版发送我厅。
联系人:省农业农村厅兽医管理处 黄 艳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发展处 罗玉洁
电 话:0851-85283673
邮 箱:1220975639@qq.com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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