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相关工作的通知(川农函〔2020〕351号)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4-21 点击:1301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4-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川农函〔2020〕351号
实施日期: 2020-04-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第246号和《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相关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0〕24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宣传

  从即日起至5月31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40天的宣传活动。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借助传统媒体和新型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等宣传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规定,尤其要把握好政策规定的各个时间节点。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此前已生产、进口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流通至2020年6月30日。

  (二)自2020年7月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此前已生产的商品饲料可流通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改变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管理方式,不再核发“兽药添字”批准文号,改为“兽药字”批准文号,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46号修订后的说明书范本自行修改相关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内容不得超过说明书规定内容范围。

  二、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专项检查

  6月至7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专项检查。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辖区内相关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兽药经营企业、饲料生产企业等遵守和落实国家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情况。

  (一)相关退出品种产品停止生产、进口情况。重点检查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进口兽药代理商是否已按规定期限要求,停止生产、进口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涉及我省企业的已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见附件1。

  (二)相关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印制情况。重点检查相关兽药生产企业对既有促生长作用又有防治用途药物饲料添加剂、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是否按要求印制并使用了新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我省成都科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等有关兽药生产企业的67个产品依规更换了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涉及我省企业的已修订为“兽药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见附件2。

  (三)相关退出品种产品销售情况。2020年7月1日前,抽查部分兽药经营企业,检查销售者对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政策和销售期限的知晓情况;2020年7月1日后,重点检查兽药经营企业和饲料生产企业是否仍在销售或使用相关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及时组织开展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专项检查,我厅将6月至7月同步派出检查组对各地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二)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后续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同时,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学习执法典型案例切实加强药物饲料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川农函〔2020〕207号)要求落实监管措施,提升监管实效。

  (三)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辖区内相关饲料兽药产品的抽检力度,确保饲料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并将抽检情况告知省农业农村厅。

  (四)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检打联动制度和《四川省饲料兽药生产企业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反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94号和第246号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从严从重处理,切实维护饲料兽药行业良好发展秩序。

  各地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请于7月20日前将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工作开展情况及《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我厅,并将电子版发送至2466142397@qq.com。

  联系人:饲料兽药处 官艳丽

  联系电话:028-85593957

  附件:1.涉及我省企业的已注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

  2.涉及我省企业的修订为“兽药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目录

  3.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品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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