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更新时间:2020-04-07 点击:3175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4月3日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畜禽屠宰企业向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冷链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提高畜禽屠宰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畜牧业规模养殖创新经营方式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2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的生猪屠宰企业和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牛、羊、驴、鸡、鸭、鹅、兔等屠宰企业。
第三条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主管全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设区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
县(市、区)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进行统计核实,掌握基本情况,完成建档工作。
第四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实行集中屠宰、集中检疫、冷链配送、冰鲜上市,实现产品可溯。
加强产加销对接,提升产业链质量,完善配送体系,实现一体化经营 。
第五条 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覆盖、量化评级、动态监管、公开透明、鼓励引导的原则。
第二章 等级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根据畜禽屠宰企业的规模、生产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控制状况,实行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由高到低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内容主要包括规划与布局、设施设备、屠宰生产、机构与人员、质量控制、产品经营、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等。
第八条 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现场核查、认定、公示、公告。
第九条 分级评定按照县级汇总上报、市级组织现场核查、征求省畜牧兽医局意见确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核查组成人员由市级畜牧兽医部门从省或市畜禽屠宰行业专家库随机抽取3-5人组成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应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填写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审核报告表(附件3)。
第十条 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评价表(样式见附件1)满分为100分,按以下标准划分等级:
(一)90分(含)以上的,为A级;
(二)75分(含)至89分的,为B级;
(三)74分(含)以下至60分(含),为C级。
评定分数在60分以下的,或者有1项以上(含1项)关键项不合格的,不评定等级。
第十一条 认定为A级的企业数量不超过辖区内企业总数的30%,认定为B、C级的企业数量根据认定情况各市确定。
第十二条 畜禽屠宰企业已经通过等级认定一年以上,且市级畜牧兽医部门认为符合更高等级标准要求的,可以进行高一等级的认定。等级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每年应当在12月5日前完成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工作,并上报初定等级审核报告表和统计表(附件2、3),在与省畜牧兽医局会商确定认定结果的30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布等级认定结果。
2020年11月30日前,各市要对本办法发布前已从事屠宰活动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全部屠宰企业完成等级评定工作。
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随时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等级标志与公示
第十四条 省畜牧兽医局汇总全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认定结果并在其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市级畜牧兽医部门按照省畜牧兽医局统一规定的模板和格式制作和发放标志牌。标志牌名称为"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标志牌",样式、规格、材质和文字要求等(见附件4)。
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企业应将"山东省畜禽屠宰企业等级标志牌"悬挂在企业大门口、办公楼一楼大厅等显著位置。禁止私自摘下或者遮盖标志牌。
第十七条 对新设立的畜禽屠宰企业,应在办理"三证"或"两证"完成后两个月内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章 等级管理
第十八条 畜禽屠宰企业的认定等级是畜牧兽医部门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的依据。
省、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对不同等级的畜禽屠宰企业,采取不同的监督抽查频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抽查次数均应计算在内。
对A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1次;对B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2次; 对C级畜禽屠宰企业,每年随机抽查4次。
第十九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双随机检查、日常监管和跟踪检查中,发现畜禽屠宰企业不符合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能改正的,由所在地市级畜牧兽医部门视情况进行降级或撤级处理。对撤级处理的,三个月内不得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第二十条 达不到认定等级的畜禽屠宰企业,纳入各级畜牧兽医部门重点监管企业,限期三个月整改达到认定等级条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达标的,列入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 畜禽屠宰企业分级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屠宰企业等级予以降一级处理。
(一)停产超过三个月的;
(二)不落实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对肉品品质检验实行电子出证的;
(三)因违反有关规定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屠宰企业等级予以降两级处理。
(一)检疫、检验制度不落实,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二)畜禽屠宰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连续2次以上产品监督抽检结果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以及不按照畜牧兽医部门的要求整改的;
(三)国家和省级"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问题被通报的。
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屠宰企业等级予以撤销。
(一)屠宰注水畜禽、病害畜禽,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的;
(二)企业重点监控系统每月超过2次遮挡或拒不接受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监管、抗拒执法的;
(三)被媒体曝光或被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四)原认定C级企业被降一级处理的或原认定B级企业被降两级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产品质量安全 "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鲁牧质监发〔2016〕7号) 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的监督指导,落实监管责任,推动畜禽屠宰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四条 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畜禽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并及时处理群众举报信函、电话。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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