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妥善解决我省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问题的指导意见

来源: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26 点击:886

发布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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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落实盐业体制改革后续工作,妥善解决我省民营盐场与私晒盐遗留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严格落实食盐专营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治理方式,严格市场监管,积极稳妥推进民营盐场与私晒盐田转产转型,确保民心安定、社会稳定。

  (二)工作目标。

  强化源头治理,坚持分类施策,采取“关停并转”等综合治理措施,严防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我省食盐市场安全稳定。2020年底前,私晒盐田全部停产并由盐田产权所有者收回盐田;2021年6月30日前,民营盐场制定转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党政同责要求。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盐业旅游发展、盐业转产项目开发建设。发挥行业组织和盐业公司的作用,积极拓宽解决问题的渠道。

  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有关地市政府要立足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结合“精准扶贫”要求,坚持分类引导、一场一策的工作思路,科学制定本地民营盐场与私晒盐田转产规划和实施方案,妥善解决盐业体制改革遗留问题。

  协调联动,强化监管。规划、国土、商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协调沟通,强化市场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加大私晒盐清理力度。

  各有关地市要深入细致做好盐民的思想工作,积极宣传政策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收回盐田,坚决消除私晒盐问题。对现已废弃的盐田,不得再出租用于晒盐;对非法侵占土地的,坚决清理并避免反弹;对已承包给村民仍在租期内的,收回盐田,退回租金,并适当给予补助。对短期内不能收回的,要与私晒盐户签订责任书,明确所产盐只能作为工业盐销售,并加强所产工业盐市场流通监管。(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二)制定民营盐场转产规划。

  各有关地市要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具体情况,结合“精准扶贫”等要求,根据盐田的位置、本地产业优势及盐民的意愿,制定本地民营盐场转产规划,因地制宜发展水产养殖、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盐田特色旅游等项目。(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参与)

  (三)做好盐场土地收储和开发利用。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印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可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各有关地市要按照上述规定,综合考虑本地建设、发展等情况,通过做好盐田土地收储、开发工作,提升盐田土地资源利用效果,促进本地经济发展,改善盐民生活水平。(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四)做好盐民转业培训及安置。

  组织开展盐民转业劳动技能培训。各有关地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利用社会劳动技能培训资源,积极组织开展劳动技能培训,邀请各方面技能专家下乡讲学,定期定点开展培训活动,让盐民拥有一技之长,更好地适应转产转业。(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带动盐民就业。各有关地市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以盐业转型发展项目为重点,通过采取强化财政扶持、适度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吸引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盐业旅游发展、盐业转产项目开发建设,优先将失业和生活困难盐民安置在合适的转产项目工作岗位,促进更多盐民就业。(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国资委等部门参与)

  完善盐民社会保障。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转业盐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转业盐民,按规定落实各项补助。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转业盐民纳入救助范围。将就业困难的失业盐民优先安置在公益性岗位。(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省民政厅、财政厅、医保局等部门参与)

  (五)加强食盐市场监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食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等环节继续把食盐列为重点监管品种,加强监督抽检,并严查食品生产加工单位、食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及单位食堂等用盐单位购买、使用、销售工业盐、“三无”包装盐产品、不符合食盐标准的盐产品及假冒伪劣食盐产品等违法行为。各地工信部门要指导督促工业盐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记录,要建立完善企业基本信息,加大检查力度,及时通报信息,严防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有关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各有关地市要制定民营盐场和私晒盐处置措施,认真排查风险源、风险点,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风险可控。对因产业政策调整而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民营盐场,要引导其尽快转产,发展为水产养殖、盐田特色旅游等项目,或实施土地收储并引入新项目,吸纳消化现有就业人员并给予必要补助。对私晒盐要加强监管,坚决打击取缔,切实维护食盐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盐场转产规划制订、盐场土地收储和开发、盐民转业培训及安置、相关盐产品的监管等工作。各有关地市和部门要切实做好关停维稳工作,确保盐业体制改革遗留问题顺利解决。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利用本部门有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盐民转产转业就业、劳动技能培训、完善社会保障和推动盐田转型为水产养殖、盐田旅游等予以倾斜支持。省财政原则上不另行安排盐场转产专项补助经费,对个别盐场在转产过程中的资金缺口,市县财政补助确有困难的,可专题上报。

  (三)加强宣传引导和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微信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盐业体制改革内容和本指导意见的宣传解读,特别要加强对民营盐场承包者和私晒盐户的宣传教育,主动回应其关注的问题,正确引导其转产转型,确保社会稳定、民心安定。要综合利用多种方式和渠道,普及食盐安全知识,让民营盐场与私晒盐所在区域群众充分了解使用或食用不合格盐产品的危害性,形成知盐、识盐和安全合理用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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