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20-02-08 点击:859
依法领证、按证排污既是排污单位的环保主体责任,也是合法经营的有力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有关规定和排污许可工作安排,2020年要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发证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意义重大。按照实事求是、考虑现实、兼顾历史、分类处置的原则,对满足条件的,做到应发尽发;对存在问题的,给予合理的整改期,引导规范排污行为,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的全覆盖。对无证或不按证排污的,将依法查处、严厉打击。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与申领时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
2020年前应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的33个行业中,(详见附件1),未依法领证或登记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2020年排污许可证和登记
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91个行业(详见附件2),相关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20日前,依法领证或登记。
二、核发机关
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工作,具体事宜可与当地生态环境局联系。
三、申请程序
(一)注册登录:排污单位可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permit.mee.gov.cn/),根据提示要求完成注册。
(二)填报并公开信息: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首页“法规标准”栏下载),按照管理类别,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还应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属于登记管理类的企业,仅需网上填报,系统将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即可完成申领。
(三)提交书面申请:排污单位应向证书核发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印制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四)核发:核发部门按照审核程序和管理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依法作出核发决定。
四、法律责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2021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一经发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严厉查处,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其他说明
(一)《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所有行业排污单位,且在2020年9月20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生态环境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对排污许可证的申领范围、申领时限、申领程序等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2、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
3、各地(市)生态环境局排污许可申领联系电话
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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