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粤环〔2019〕26号)

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更新时间:2019-09-20 点击:1268

发布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 2019-09-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粤环〔2019〕26号
实施日期: 2019-09-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8月13日公布施行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5号),对《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予以废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自2019年8月13日起,取消广东省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再核发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对于已受理的申请,终止办理,并将相关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加快核发国家排污许可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环境保护部令 第4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17〕29号)等的有关规定,我省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各地应加强宣传引导,组织排污单位及时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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