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加强市场监管的通告

来源: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02 点击:988

发布单位: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1-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我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坚决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的公告》《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全省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加强全省市场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价格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自律,依法规范经营。

    二、各地农(集)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经营场所,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暂停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严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存放、使用、加工、制作野生动物;严禁生产、经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来源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严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上市。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不承接各类群体性聚餐宴席,对已经订餐的,支持消费者取消、退还定金或延期举办。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肉及肉制品“两证一票一报告”和餐饮操作安全规范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三、各涉药、涉械单位应当全面落实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药械质量安全。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和要求,严禁由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医疗器械,确保药械来源清、去向明、可追溯。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消毒液等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四、严禁操纵、垄断市场价格、串通涨价、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严禁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严禁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以及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五、加大网络商品交易及违法广告监测力度,严禁电商平台及其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出售、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广告。网络交易平台、订餐平台要按照国家部委《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的要求,屏蔽或者下架相关野生动物交易信息。严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日常生活用品等涉嫌质量、性能及价格方面的虚假违法广告。

    六、消费者要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严格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社会各界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欢迎拨打12315热线或通过12315网络平台举报。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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