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关于维护防疫用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2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2-02 点击:852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1-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价监〔2020〕2号
实施日期: 2020-01-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指导,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积极组织防疫用品生产、保障销售,与全社会一道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但也有少数经营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严重违背商业道德,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为打赢抗击疫情攻坚战、保护广大群众和合法经营者正当权益,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监管,打击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防疫用品发生的价格违法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二、广大经营者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诚信经营,合法合理行使自主定价权,不得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四)销售防疫用品时突破日常利润率,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五)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

    (六)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

    (八)在销售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时,不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市场监管部门倡导企业采取价格自律承诺等方式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市场价格平稳,保障消费者价格合法权益。

    四、请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如发现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可拨打88908890或12315举报。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6日0时起实施

    2020年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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