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7-17 点击:1346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9〕44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农办牧〔2019〕32号)要求,现将饲料相关产品备案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范实施行政许可。自2019年4月1日起,我省停止办理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的行政审批工作。企业现持有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可以在产品标签、说明书、包装袋继续标注,也可以选择不标注。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不再作为饲料执法、委托生产备案、开具自由销售证明等事项的依据和内容。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审批管理制度维持不变。
二、组织备案服务指导。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应确保产品标准的真实有效性,对标准的内容负责,并主动履行备案义务,将饲料产品企业标准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备案发布和修订。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企业标准中应包含主要原辅料的名称;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企业标准中需注明原辅料组成和产品配方。省级饲料检测部门对市、县两级饲料管理和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省有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三、实施产品备案制度。生产企业在产品投入生产前,应当将产品信息(包括产品配方、产品质量标准、产品标签样式和使用说明等)通过“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系统”(http://slxkcx.nahs.org.cn/qylogin.aspx)进行网络在线备案。定制产品和“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前已生产的产品均应按要求进行网络在线备案。
四、加强备案工作管理。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备案管理工作,定期抽查生产企业备案情况。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撤销、撤回、注销的,备案系统将废止该企业所有产品备案信息,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组织业务指导、执法检查活动,督促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实施备案,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企业标准和备案配方生产。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饲料管理部门要将生产企业备案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备案,严格按照备案配方和执行标准组织生产。一是严格查验饲料原料。核查产品配方与库存原料、生产记录、检验记录、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等内容是否一致,严禁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二是注重配方和标准核查。督促企业完善并执行配方管理制度,严格监管核查企业执行标准和产品配方是否与备案一致,是否符合国家法规要求,是否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等国家强制性标准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625号)等规范性技术要求,严厉打击违规或超量添加微量元素和抗生素等违法行为。在执法监督中执法人员要对生产企业提交的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保密。
六、强化质量安全监测。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加强对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备案产品的安全监测。各地在监督抽样中要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列为重点关注产品,加大监测频次,确保备案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七、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各地饲料管理部门加大对备案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环节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农资打假活动,严格查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中超出许可范围生产、宣传疗效、不按规定标示、原料组成超出国家规定使用目录等违法行为,以及以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名义生产兽药、未按规定标示、拆包销售、销售过期饲料等。加强生产企业信用监管,健全饲料行业诚信体系,及时记录生产企业诚信状况并向社会公开。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7月15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