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19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桂农厅发〔2019〕82号)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5-21 点击:1128

发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桂农厅发〔2019〕8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自治区兽药监察所、动物卫生监督所,农业农村部确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促进养殖环节科学安全合理用药,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19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19〕13号),现将《2019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协调配合。开展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是掌握畜禽产品质量状况的重要措施,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监控计划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畜禽产品安全。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相互配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完成2019年度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二、规范抽样,强化检测。抽样单位要认真对照监控计划要求,规范抽样行为,确保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监控计划实施单位要按照本计划要求,加强信息报送。

  四、严格查处阳性样本。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认真严格规范监控工作,积极发现问题,强化监测与执法联动机制,认真溯源和查处阳性样本。对出现阳性样本不依法查处的,我厅将组织工作组追查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附件:2019年全区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5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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