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渔字〔2019〕9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4-19 点击:1668

发布单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4-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渔字〔2019〕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沿海市人民政府,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加强海上渔船管控,保持海上生产形势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2019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

  (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钓具作业以外的其他海洋捕捞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定置作业(含鳀鱼落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的专项捕捞生产,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全部纳入限额捕捞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通知。

  (四)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自有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级渔业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自然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渔具和定置串联倒须笼(俗称“地笼”,全年禁用)。

  (六)严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休渔期间为应休渔渔船提供油、冰、水等渔需物资,严禁收购、运输、代加工违规渔船渔获。

  (七)因实施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委托的海洋渔业资源监测调查或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调查以及军事用途需租用渔船在我省管辖海域从事渔业及相关活动的,须向省农业农村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租用养殖渔船能解决的,不得使用捕捞渔船,其他项目原则不予批准。申请材料中应包括项目任务书、租赁合同等,要明确监测调查的时间、位置、范围、频次及使用的船舶等。

  二、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

  今年,我省海洋伏季休渔管理的原则是“总体稳定、局部优化、减少例外、利于监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提前部署,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细化目标责任,狠抓措施落实,切实加大对伏季休渔制度的宣传教育力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资金和执法等手段,采取强有力监管措施,强化联合执法监管,确保今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圆满完成。

  三、认真落实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船籍港休渔、转港申请批准、渔政执法协作、海查陆处、船厂巡查、统一处罚标准、违规渔船黑名单、行刑衔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十项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停港渔船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渔船渔港监管和安全管理。对2019年5月1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以及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1次、异地停靠无法核实船位的,扣减其当年度15%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5月5日12时前未返回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靠、伏季休渔期间擅自转移停泊地点或异地坞修未按规定到达或返回逾期3日且拒不改正、年内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被查处2次及以上或列入黑名单、被国家或省列入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且经调查核实确认的渔船,扣除其当年度全部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养殖渔船从事捕捞作业的,扣减其当年度50%的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四、切实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综合管理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内相关部门,协调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协作,形成管控合力。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海陆联合监督检查,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19”系列专项执法行动要求,加强对渔船实时管控,加大海陆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渔具;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扣押回港,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对查获的“绝户网”等违规渔具,一律采取公开集中销毁的方式统一处置。加强对水产品运输车辆、加工企业、批发市场等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运输、收购、加工、销售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等行为。强化对修造船厂等场所的执法巡查,从严查处借坞修之名违规出海行为。强化渔业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加大渔业领域涉黑涉恶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打击在使用涉渔“三无”船舶、带头违反伏季休渔制度等行为中滋生的渔霸、船霸、港霸、海霸等涉黑涉恶势力,该移交的坚决移交,严禁以罚代刑。

  五、强化海洋伏季休渔支持保障

  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用好现有渔业补贴政策和资金,鼓励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政策调整统筹资金中调剂资金用于休渔补贴。同时,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做好停港渔船防风、防火、防盗、防汛工作,举办各类技能培训教育,定期开展渔业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维护渔区稳定。开展休渔制度执行情况的跟踪调查,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做好休渔结束后捕捞信息采集和渔获物监测统计工作。积极组织开展渔业资源修复行动,强化各类渔业资源保护区和增殖放流管理,提升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水平。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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