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9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4-09 点击:1435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11-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规〔2017〕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相关执法单位: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和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行政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特别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 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 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 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 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 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 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 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6.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 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在本裁量基准中,对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依照本裁量基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凡符合《上海市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沪农委办〔2017〕2号)中集体讨论要求的,均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试行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18年 1月1日起试行,试行2年。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处罚依据: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并按下列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 无违法所得,未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对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或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5万元以下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5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规定,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处罚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三)假冒授权品种的

  处罚依据: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1万元罚款。

  2.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

  (五)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生产经营劣种子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较大社会影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六)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七)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较大社会影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九)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变造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较大社会影响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罚款。

  2.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罚款。

  (十一)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罚款。

  2.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罚款。

  (十二)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罚款。

  2.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罚款。

  (十三)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罚款。

  2.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20万元罚款。

  (十四)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因违反本条规定,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造成种质资源流失或外来物种入侵等不良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五)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因违反本条规定,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等不良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六)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因违反本条规定,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等不良后果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七)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因违反本条规定,第三次被行政处罚,或者造成种质资源流失、外来物种入侵等不良后果的,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八)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万5000元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十九)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涂改标签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罚款。

  2. 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 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5. 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6. 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7. 货值金额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8.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罚款。

  (二十一)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载明事项不全的,或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存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 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不实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未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不足10日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2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90日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不足10日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2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90日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 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不足10日的,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20日以上30日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4.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5.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60日以上90日以下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6. 超过规定备案期限90日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无违法所得的,没收种质资源,处5000元罚款。

  2.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 首次被查处,且配合调查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 首次被查处,且不配合调查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 第二次被查处的,且配合调查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4. 第二次被查处的,且不配合调查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5. 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或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野生种、野生近缘种、特有种、优异杂交种、濒危稀有种的,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种子企业在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中造假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伪造品种审定植物学性状试验数据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2. 伪造品种审定农艺性状试验数据的,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罚款。

  3. 凭空捏造试验数据的,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八)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试验,并按下列标准进行行政处罚:

  1.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接种面积在0.5亩以上或造成检疫性有害生物扩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九)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处罚依据: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 拒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等有关资料,或消极拖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阻挠种子执法人员进入生产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阻挠种子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进行查封扣押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毁灭与案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生产经营档案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做虚假陈述误导种子执法人员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 武力威胁抗拒监督检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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