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沪农委规〔2017〕11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4-09 点击:1360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7-11-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规〔2017〕1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上海渔港监督局:

  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7年11月21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模式

  上海市渔业船舶、渔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划分裁量阶次模式,即根据违法行为设定裁量因素,并按照裁量因素,将处罚幅度划分为若干阶次,同时考虑从轻、从重等情形确定处罚的模式。

  二、特别情形

  (一)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行政处罚的。

  (二)在具体裁量标准范围内,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行政执法单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

  3.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4.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

  6.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7.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在本裁量基准中,对从轻、从重处罚情形已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配套制度

  (一)集体讨论制度。依照本裁量基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过程中,凡符合《上海市农业行政执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沪农委办〔2017〕2号)中集体讨论要求的,均应当通过集体讨论才能做出处理决定。

  (二)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处理意见书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文书中,应对选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理由进行必要的说明。

  四、试行期限

  本裁量基准自2018年1月 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

  五、具体裁量标准

  (一)船舶进出渔港未按规定办理签证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首次被查处,并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被查处2次,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4个月;

  4.被查处3次,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5-6个月;

  5.被查处4次及以上,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二)船舶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并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2.未发生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发生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

  4.发生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三)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留足值班人员,尚未发生水上安全事故,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不罚款;

  2.未留足值班人员,尚未发生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未留足值班人员,发生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6个月;

  4.未留值班人员,或未留足值班人员,发生严重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四)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2.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2.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2.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处罚依据: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不处罚款;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处罚依据:

  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不处罚款;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并处500元以至3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九)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处罚依据: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处罚依据: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四)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它有害物质

  处罚依据: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

  2.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400总吨及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严重后果,且配合调查处理的, 400总吨及以下船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6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4.造成严重后果,不配合调查处理的, 400总吨及以下船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8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登记证书、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的

  处罚依据: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其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首次被查处,并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不处罚款;

  2.首次被查处,不配合调查处理的,予以警告,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被查处两次及以上,予以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六)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

  处罚依据: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禁止其离港,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四种从重处罚情形的,并处船价1倍以下的罚款;

  2.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四种从重处罚情形的,并处船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十七)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处罚依据: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船名;

  (2)船舶所有人姓名、名称或地址(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3)船舶共有情况;

  (4)船舶抵押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合同的除外)。

  2.下列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对船舶所有者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1)船舶主尺度、吨位或船舶种类;

  (2)船舶主机类型、数量。

  3.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对船舶所有者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十八)转让渔业船舶登记证书的

  处罚依据: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配合调查处理的,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0.5倍以下罚款。

  2.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3.造成水上安全事故,配合调查处理的,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4.造成水上安全事故,不配合调查处理的,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十九)使用过期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经通知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

  处罚依据: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其停航,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处罚依据: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处罚依据: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轮机日志的

  处罚依据: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罚依据: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或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未经批准,违章载客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处罚依据: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处罚依据:

  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二十八)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

  处罚依据: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因过失造成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损坏、失效、移位、流失后,主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因过失造成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损坏、失效、移位、流失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故意造成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损坏、失效、移位、流失的,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二十九)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罚依据: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的,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2.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4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三十)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罚依据: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4个月。

  2.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2000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5—6个月。

  (三十一)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

  处罚依据: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1.事故发生后,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2个月。

  2.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的,处5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2—3个月。

  (三十二)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

  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弃置废旧船舶或者其他船用设备,或者侵占、破坏渔港内的设施设备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恢复原状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

  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渔业船舶船员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对船长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上海市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裁量因素及处罚标准:

  对该类违法行为,由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作出行政处罚:

  1.未造成水上安全事故的,不予处罚;

  2.造成一般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大水上安全事故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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