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4-04 点击:1227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公开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审定印发。各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动员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全面压实各方责任,积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进一步查清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坚持全面清查、突出重点,按照规定程序和检查方法、标准,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做到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决不允许有“盲区”和“死角”;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薄弱环节,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敦促限期整改,严惩违规行为,坚决堵塞漏洞,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运作合规的底线。坚持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清查、谁签字、谁负责,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坚持边查边改、即查即改、销号整改、移交处理,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
二、严格时间节点,狠抓任务落实
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3月底前,各区要组织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4月25日前,各区要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含中央、地方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扎实完成自查。5月15日前,各区政府要将本区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报送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5月底前,由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对全市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仓逐货位进行普查,各区各部门要服从统筹安排。
在大清查过程中,市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成联合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指导,并迎接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联合抽查工作。
三、创新检查方法,提高检查实效
各区要规范企业自查方法,加强督导检查,压实承储企业主体责任。要广泛宣传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运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自查普查结果填报,实现清查数据的自动汇总;同步采用传统手工检查表格填报数据,保证大清查数据的准确可靠。要适时邀请纪检监察、人大、政协和群众代表参与大清查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及时改进和做好大清查工作。
四、强化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
各区要强化组织领导,统筹安排,认真落实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各项要求。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任组长的上海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协调推动大清查工作深入开展,各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认真处理好机构改革与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粮食物资储备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实行检查结果责任追究制,层层传导压实自查、普查和质检责任,确保大清查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大清查结果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
上海市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协调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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