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粮发〔2018〕264号文件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工作的通知(鲁粮字〔2018〕125号)

来源: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3-29 点击:3804

发布单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
发布日期: 2018-1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粮字〔2018〕12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各市分行,中储粮各直属企业,鲁粮集团: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储备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 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各方责任。《意见》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的具体举措,具有系统性、规范性和制度性,是今后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监管工作的基本遵循。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组织学习,提高政治站位,自觉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政策执行主体责任、收储企业直接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国家收储和销售政策执行到位,确保粮食流通顺畅、市场规范有序。

  二、强化防范措施,加强全程监管。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企业要根据《意见》明确职责分工和操作程序,加强定点、收购、验收、存储、销售出库和收购资金贷款管理等环节监管,细化落实风险防控手段和全程监管措施。对“压级压价压量”“打白条”“先收后转”等损害群众利益和盗卖亏空、阻挠出库、恶意竞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要建立问题处置快速响应机制,严防发生群体性事件。省粮油交易中心要加强交易监控,深入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省粮食和储备局,并通报中储粮山东分公司。

  三、严格执法追责,实施联合惩戒。各级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大涉粮案件核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追责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加大违法失信惩戒力度,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违法违规失信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山东”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山东)公示公开,同时将粮食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传至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

  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情况,请有关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省粮食和储备局报告,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粮食和储备局

  山东省财政厅

  农发行山东省分行

  中储粮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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