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准备工作的通知(沪粮执法〔2019〕18号)

来源: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3-20 点击:1331

发布单位: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9-03-1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粮执法〔2019〕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粮食局,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发﹝2019﹞47号,见附件2)和《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检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见附件3)要求,结合本市粮食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被检查企业准备工作清单》(见附件1),请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核查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扎实到位。

  各涉粮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时间节点完成自查,不留死角和盲区,保证自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严格依规检查、科学检查、彻底检查,建立严格督导工作机制,做到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检查全覆盖。

  附件:1、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被检查企业准备工作清单

  2、《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重点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粮发〔2019〕47号)

  3、《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检查方法的通知》(国粮发〔2019〕52号)

  上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3月15日

  附件1:

  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被检查企业准备工作清单

  一、实物检查方面

  要求:粮面平整到位,货位分类整理,包粮规则摆放。

  应提供材料:

  1、库区平面图;

  2、货位明细表;

  3、库存保管账(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需一式两份以上);

  4、特大容重器、标准容重器;

  5、电动扦样器(有立筒仓的库点应配置深层扦样器);

  6、仓库尺寸图和装粮限位核定数据;

  7、粮情质量档案(粮温检测记录、入库检验报告、例行检验报告等);

  8、安全帽、磅秤、气体检测仪等。

  二、统计检查方面

  要求:《合并登统表》能够准确反映出企业(库点)检查时点的粮食权属、性质、数量和品种等情况,并提供企业(库点)的组织架构情况说明。

  应提供材料:

  1、截至实际查库日前一日的统计台账(分性质),实物保管账。

  2、上年度及本年度的统计月报表。提前做好检查时点至实际查库日发生的库存粮食数量调整底稿。

  3、相关政策性粮食轮换、存储等业务的政策文件(复印件)。涉及在途粮食、异地储量和委托代储的企业,准备相关合同、权属证明等。

  4、自查工作底稿、汇总表、材料。对自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统计账务处理的情况,应提供详细的书面说明。

  三、财务检查方面

  要求:各类凭证、账簿、单据和报表齐全完备,对已完结的业务要及时做好统计账、会计账的处理 ,销售出库的粮食统计账做相应核减,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记入相应结算账户,严格做到业务账务相匹配、统计会计保管三账相衔接。

  应提供材料:

  1、储备粮管理文件(企业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

  2、申请财政补贴的文件报告以及与储备粮入库相关的批复等材料;

  3、存货明细账(政策性库存、商品粮库存等);

  4、贷款明细账(政策性贷款,商品粮贷款);

  5、补贴明细账/其他收益明细账/代保管收入明细账;

  6、轮换计划文件;

  7、合同(含代保管、藏粮于企、轮入和轮出合同等);

  8、会计凭证(包括单独装订的发票等其他凭证);

  9、各类报表(包括月报、年报及税务申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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