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20-07-31 点击:1057
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海南好粮油"产品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7月28日
"海南好粮油"产品遴选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海南好粮油"产品遴选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省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17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海南好粮油"产品,是指符合"中国好粮油"产品检验指标,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市场占有率和消费者认同度高并授予"海南好粮油"的产品。
第三条 "海南好粮油"产品由企业自愿申报,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动态管理,"一品一报"。
第四条 海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合法依规地选定社团组织,作为"海南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实施主体,负责"海南好粮油"产品申报受理、评审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产品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品范围:大米、小麦粉、挂面、食用植物油等产品。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正式投产一年及以上;
(二)申报企业纳入粮油加工统计,按规定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加工统计报表信息;
(三)申报企业在国内注册商标1年及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第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报"海南好粮油"产品。
(一)申报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曾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或有质量投诉败诉的、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
(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申报企业准备申报材料产生的检验检测等相关费用,由申报企业自行支付。
第三章 产品评审
第九条 评价内容
(一)粮油产品科技内涵和核心竞争力;
(二)粮油产品的品牌辐射力;
(三)粮油产品精深加工、特色加工能力;
(四)发展循环经济,加工企业通过订单、种植基地向一产延伸,保障原料的优质安全,完善线上线下销售体系,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海南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第十条 产品申报时须提供具有粮油质检资质的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一条 选定的社团组织按规定要求,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产品进行评审和实地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 经评审和实地现场考察合格、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开发布"海南好粮油"产品名单。
第十三条 结果运用
(一)授予"海南好粮油"产品称号,列入"海南好粮油产品名录";
(二)提请有关部门对企业在政策、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三)对"海南好粮油"产品开展集中宣传或设置专栏宣传;
(四)对获得"海南好粮油"的产品,择优向国家推荐申报"中国好粮油"产品。
第十四条 选定的社团组织在组织开展"海南好粮油"产品遴选过程中,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产品管理
第十五条 "海南好粮油"产品每年组织评审一次,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六条 "海南好粮油"产品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内由选定的社团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检。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海南好粮油"产品称号,并退出"海南好粮油产品名录",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
(三)抽检不符合"海南好粮油"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评定为"海南好粮油"产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可以在"海南好粮油"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合格证、电子销售平台等使用或展示"海南好粮油"产品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试行一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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