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6-30 点击:962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重庆高新区发展改革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2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2020年粮食收购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部署落实收购监管工作
加强夏季粮油收购市场监管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落实“六保”任务,夯实粮食安全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市夏粮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各区县要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今年粮油收购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夏季粮油收购,分清压实监管责任,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方面监管工作。对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加强风险研判和问题协调。要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在渝企业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抓好重点环节监管
各区县要根据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市场新形势、新要求,调整监管工作重心,紧紧围绕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的底线,针对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收购监管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收储库点定点、收购、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监管。具体监管内容按照国粮执法〔2020〕122号执行,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各类市场化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监管。重点督促和指导中储粮各相关分公司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标准,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坚决防止出现最低收购价粮收储库点区域性空白,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分清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管理、案件核查、监督检查不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既要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又要避免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各类粮食收储企业要用好快检设备,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稻谷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重点加强质量验收。
三、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履行收购监管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要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要求,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逐级抓落实。要加强督导检查,对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深入收购一线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夏季粮油收购有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分类监管和问题整改。各区县要按照国粮执法〔2020〕122号要求,对辖区内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运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检查,规范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信息全过程留痕。对各类举报线索要加大力度核查处置,并督促落实问题整改。
(三)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报送。要把粮食收购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守法卖粮、依法维权。全市要畅通信息渠道,建立粮食收购监管月报制度。为确保我市每月底前向国家上报收购监管工作情况,请各区县每月25日前向我委上报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总体进展情况,收储库定点、收购、质量验收等环节监管情况,案件举报核查及处置情况、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等。涉及收购监管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各区县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中储粮集团公司在渝企业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分别纳入当年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范围、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范围。
夏季粮油收购期间,我委将派出工作组到部分区县督导检查。各区县要在收购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并将收购监管工作总结书面报送我委。
附件:国家粮食和物质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的通知》(国粮做法〔2020〕122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8日
(联系人:蒋玫;联系电话:67575764;邮箱:849489792@qq.com)
附件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切实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107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严格落实国家收储政策,确保夏季粮油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今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夏季粮油收购市场监管,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夏季粮油收购工作即将全面展开,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及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科学研判和准确把握收购形势,统筹疫情防控和夏季粮油收购,突出抓好政策性收储和市场化收购两方面的监管,做到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把各项监管工作抓实抓细抓好。对收储矛盾突出的地区,要提早分析研判今年夏季粮油收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评估监管工作的困难、风险和不确定性,抓紧制定应急预案,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各类问题隐患消除在基层和收储现场。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意见》(国粮发〔2018〕264号)要求,严格落实具体收储企业的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的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明确分工,将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
二、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收购监管重点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市场新形势、新要求,调整监管工作重心,紧紧围绕不出现区域性、阶段性“卖粮难”及“打白条”等问题的底线,针对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收购监管方案,进一步强化对收储库点定点、收购、质量验收等各环节监管。具体监管内容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加强2019年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的通知》(国粮执法〔2019〕179号)执行;在此基础上,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市场化粮食收购监管。顺应改革趋势,依法依规加大对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为各类市场化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认真组织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重点对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指导粮食收储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台,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公布粮食收购政策信息和12325粮食监管热线宣传海报,强化为农服务意识,满足售粮农民需要,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严肃查处缺斤少两、坑农害农、拖欠农民售粮款、设置障碍造成农民售粮不畅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统筹加强政策性粮食收购定点监管。重点督促和指导中储粮各相关分公司,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库点标准前提下,兼顾产量和运距等因素,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坚决防止出现最低收购价粮收储库点区域性空白;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责权对等一致原则,进一步强化监管,分清责任,确保政策性粮食定点、收购管理、案件核查、监督检查不出现监管真空。
(三)加强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活动的监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要求,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谁租仓、谁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租赁社会仓容收储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同时,将租赁库点收购、储存情况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库存数量、质量状况以及租赁合同、安全生产协议、粮权公证证明等,排查企业涉诉涉案、涉粮债务纠纷等风险。要重点排查是否存在以租赁之名推卸管理责任等执行政策不规范行为,与租赁库点是否存在经济纠纷隐患,影响政策性粮食储存安全等问题,发现一起、纠正一起、查处一起,确保储粮安全。
(四)加强简易设施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对拟用简易储粮设施的安全性和储粮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做到风险隐患早预防、早发现、早排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整改,存在重大隐患或危害储粮安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确保储粮、车辆、设备和人员安全。要督促指导企业在收储期间,严格落实《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及“一规定两守则”等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落实各项储粮技术措施,针对简易设施的特点切实做好防汛、防火、防鼠雀、防虫霉等工作,确保不发生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切实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五)加强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库点)配齐检、化验仪器等设备,尽早培训业务人员,准确执行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质量标准和质价政策。严格做好收购入库验质定等工作,既要防止收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粮食,又要避免压级压价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还要加强对小麦真菌毒素、稻谷重金属等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把关,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入库档案管理制度,如实记录每批次入库粮食质量情况。完善粮食入库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国粮发〔2018〕99号文件有关最低收购价粮食验收检验和不达标粮食处置的规定,重点加强质量验收。验收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将选择部分重点地区、企业适时组织开展政策性粮食入库质量抽验复核。具体工作,另行安排。
三、落实工作要求,切实履职尽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监管合力。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对收购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督导检查,做到辖区内参与收购企业全覆盖,深入收购一线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夏季粮油收购有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消除监管盲区,实现监管全覆盖,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积极宣传收购政策,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引导种粮农民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认真对待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涉粮案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夏粮收购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三)创新监管方式,强化问题整改。在收购期间,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对辖区内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问题易发多发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运用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应用平台开展检查,规范对定点、收购、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做到检查信息全过程留痕。对12325粮食监管热线转办和本级接收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要立即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核查处置。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分大小一律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查实的问题要严惩不贷,严肃问责;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组织开展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执法。
(四)畅通信息渠道,建立月报制度。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要及时上报夏季粮油收购监管方案,同时建立收购监管月报制度。收购期间,每月底前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监管中发现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情况、案件举报核查情况、采取的监管措施、政策建议等,涉及收购监管的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收购结束后,要全面总结2020年监管工作,并书面报送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夏季粮油收购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和中储粮集团公司粮食收储政策执行情况,分别纳入当年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中央储备粮棉管理和中央事权粮食政策执行情况年度考核范围。
夏季粮油收购期间,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派出工作组,深入到粮食主产区开展督导检查,指导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确保收购政策得到贯彻落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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