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2-27 点击:1677
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2月29日
山东省工商局关于贯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以下简称《抽检办法》),进一步明确我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抽检工作)要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工商总局《抽检办法》,制定本意见。
一、抽检工作意义
(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抽检工作涉及重点确定、品种选择、抽样检验、异议复检、结果公布和利用等环节,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程序要求严格,直接影响广大经营者、消费者切身利益,关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权威和商品市场秩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抽检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抽检办法》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开展抽检工作;要根据省局年度抽检工作计划制定抽检实施方案,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分级保障原则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严格程序和标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效能。
二、抽检工作程序
(二)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关联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会同经营者、承检机构抽样工作人员如实、完整、规范填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并三方签字确认。
(三)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备份样品封样后不得随意调换。
(四)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承检机构开展检验工作,不得影响承检机构出具检验结果。
(五)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承检机构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未经委托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检验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判定标准,不得将检验项目转包或者分包他人。
(六)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组织复检,不得拒绝、阻挠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提出复检申请,不得随意改变复检程序。
三、抽检信息发布
(七)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八)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资质、抽检程序、相关文书等可能影响抽检结果准确、客观、公正的情形进行审核,并建立审核档案。审核合格的,经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平台”及其他途径公布抽检结果。
(九)公布抽检结果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抽样经营者名称、经营地址、标称生产者名称、商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次、检验标准、抽检结果、不合格项目等。
四、抽检结果管理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办法》开展不合格商品处理工作。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立即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十一)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可以继续销售。
(十二)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商品抽查检验结果与商品质量监管状况作出量化分析,及时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并建立抽检工作档案。
本意见自2015年2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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