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近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8〕456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更新时间:2018-12-25 点击:1112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发布日期: 2018-12-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农牧质发〔2018〕45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近日,自治区食安委转发了《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近期食品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食安委〔2018〕5号),要求各级食品相关部门做好机构改革期间食品安全工作。当前是元旦、春节农畜产品集中上市消费期,各盟市农牧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监管职责

  近期是农畜产品购销量大、消费旺盛时期,是畜禽集中屠宰的重点时段,也是风险集中、问题易发多发的敏感时期,各盟市要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增强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加强与食药、公安等部门衔接配合,全力抓好节日期间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加大专项整治,深入排查问题隐患

  各盟市要针对问题多发地区、重点生产经营主体和重点品种,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加大巡查检查和风险监测力度,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围绕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深化农药及农药残留、“瘦肉精”、兽药(抗菌药)、屠宰监管、“三鱼两药”、生鲜乳和农资打假等七项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添加和非法经营行为,督促投入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职责,诚信经营、规范经营。

  三、强化监督抽查,切实做到检打联动

  各盟市要结合辖区内生产实际,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为导向,积极组织盟市、旗县检测机构对近期集中上市的农畜产品开展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按照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确保抽查工作客观、真实、科学,切实发挥监督抽查的作用。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要追根溯源,及时查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

  四、明确职能职责,抓好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

  各盟市农牧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商务厅 公安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农牧质发〔2018〕455号)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建立专项工作组,推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对整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指导,及时解决,不留隐患。要进一步提高基层对做好农村牧区假冒伪劣食品治理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工作任务和监管力量同时下沉,压实地方属地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时,要按照自治区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及工作要求及时调度工作情况,按时报送工作信息,确保圆满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五、严格应急值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盟市要加大对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力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同时元旦、春节期间要安排好值班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强化值班值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防范和应急准备。加强对各类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对发生的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源头并妥善处理,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六、强化宣传培训,科学引导生产和消费

  各盟市要加强宣传培训,采取治理整顿和宣传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借助电视、广播、报刊、微博、微信等宣传媒体,普及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理性地看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提高消费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安全优质农畜产品生产销售,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安全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保障城乡居民的饮食安全。

  请于2019年1月16日前将近期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体开展情况报送至自治区农牧厅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邮箱。

  联系人:郭金欣 刘佳庆

  电 话:0471-6652285

  邮 箱:375525150@qq.com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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