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8年度上海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备案养殖基地年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上海海关 更新时间:2018-12-10 点击:1643

发布单位:上海海关
发布日期: 2018-12-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根据《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36号令)及《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155号)、《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35号令)及《关于实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相关要求,上海海关将开展2018年度上海地区出口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备案养殖基地年审工作。现将有关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上海地区已获得备案资质的出口肉类、水产品养殖场(名单详见附件)。

  二、考核依据

  1.《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36号令)、《关于贯彻落实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155号);

  2.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135号令)、《关于实行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食〔2011〕286号)等。

  三、考核要求

  1.养殖场提供年度工作小结,重点应涵盖养殖苗来源情况、产品养殖情况、药物和饲料使用情况、疫情疫病控制情况(肉类)、向出口加工企业供货情况等内容。

  2.现场检查养殖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水质状况(水产品);药物和饲料使用、记录情况;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养殖原料情况,尤其是出具的供货证明与实际产量符合情况;随机抽封样送检有关农兽药残留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四、考核安排

  松江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考核,奉贤海关负责辖区内出口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考核,青浦海关(原浦江局)负责出口加工用猪肉备案养殖场考核。

  五、考核时间

  本次年审考核截止时间:12月31日。未按时参加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养殖场将取消备案资质。

  特此通知。

  上海海关

  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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