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模养殖场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宁动监发[2018]12号)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11-14 点击:1064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宁动监发[2018]1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期,根据群众举报和中央第六巡视组通报,经农牧厅兽医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实:宁夏农垦集团贺兰山奶业公司2017年销售给李纳银的淘汰奶牛1888头、仅申报检疫牛441头,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26张。2018年销售269头牛、仅申报检疫牛77头,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B证)4张。经现场询问,李纳银承认收购的淘汰奶牛大部分销往青海省西宁市、广东省汕头市、湖北省宜昌市;部分运往利通区涝河桥屠宰场屠宰加工后销往内蒙古阿拉善左旗。我所已责成银川市、西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据《动物防疫法》,对宁夏农垦集团贺兰山奶业公司、贩运户李纳银等动物贩运人员涉嫌经营、运输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为以案示警,举一反三,吸取教训,堵塞漏洞,现就在全区规模养殖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专项检查

  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对辖区规模养殖场进行一次专项监督检查,特别是淘汰奶牛企业专项检查和监督抽查,主动发现违法案源、深挖案件线索,严厉查处一批未经检疫出售、运输畜禽的违法行为。对典型违法案件要通报、曝光,坚决杜绝未经检疫经营、运输畜禽的违法行为。

  二、强化日常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辖区规模养殖场(户)、动物贩运人员的日常监管、培训教育和政策告知,做到责任到人、监管到位、记录规范,把各项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舌尖上的安全”上,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通过监督检查,强化养殖者、贩运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经营、运输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报检;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属地监管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好动物卫生监督和检疫职责。各地要在4月20日之前,将辖区规模养殖场专项检查情况和违法案件查办情况上报我所。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也将组织重点督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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