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11-08 点击:1233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我省食品药品“证照分离”改革有关事项制定如下优化准入服务措施,自2018年11月10日起实施。请结合职责,抓好贯彻落实。各市局现行制度符合改革要求并有优化规定的,继续执行。
附件:1.化妆品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2.食品(含食品添加剂,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3.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4.食品经营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5.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6.医疗器械广告审查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7.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8-1.开办药品经营(批发)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8-2.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零售连锁总部)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9.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0.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核发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1.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2.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3.医疗机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三、四类)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4.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5.药品委托生产审批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6.药品进口备案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7.进口药材登记备案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18.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优化准入服务措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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