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8〕43号)

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更新时间:2018-11-09 点击:1113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8-11-0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18〕4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

  北京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结合本市前期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现就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首都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方式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范围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取消。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取消审批,改为备案。对取消审批后有关部门需及时准确获得相关信息,以更好开展行业引导、制定产业政策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改为备案。市场主体报送材料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有关部门不再进行审批。

  3.简化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对暂时不能取消审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市场主体要诚信守诺,达到法定条件后再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有关部门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予以从重处罚。

  4.完善措施,优化准入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要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

  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在本市“二十四证合一”的基础上,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各类涉企证照事项,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真正实现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构建全市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

  (四)加快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逐步实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无障碍交换和工作联动,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将信息及时推送告知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事项、后置审批事项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对外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市工商局、市政府审改办、市政府法制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涉及改革的相关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改革工作。市相关部门要制定配套管理措施,调整并对外公示服务内容,做好相应改革事项的具体实施工作。各区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推进本区改革实施工作。

  (二)坚持依法推进

  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相关部门要依法探索创新与“证照分离”改革相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结合改革要求和实际情况,按程序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和服务事项,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对于本市前期开展试点但未纳入第一批全国推开范围的事项,符合继续试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试点;继续试点的,试点期至2018年12月21日,试点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宣传培训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学习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要强化督查问责,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适时予以表彰;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严肃问责。

  附件:北京市执行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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