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8〕337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1444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8-10-1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质监认函〔2018〕33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18〕173号 )要求,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认证、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目的

  一、认证、检测是国家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质量认证体系的主要载体,加强和完善对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的监管,是发挥质量认证“传递信任,服务发展”本质属性和作用的重要保障,也是大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区认证、检测业务发展迅速,获证企业、证书数量、检验检测机构数量、从业人数、认证、检测业务均有较快的增长,认证、检测服务业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日益突显。但认证、检测领域还存在一些程序不规范、有效性不高、企业获得感不强、检测机构数量过多、重复建设、体制机制相对落后,机构规模小、专业人员少、技术能力弱及管理体系运行、技术能力运行不规范和质量服务不诚信等“认证、检验检测乱象”问题。各级质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加强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对于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破除认证、检测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重要意义,要把认证、检测市场监管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发挥综合监管作用,常抓不懈,进一步落实好“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准入环境、竞争环境、消费环境。

  二、认证、检验检测监管主要内容

  各级质监部门要根据认证、检验检测工作的专业特点和主要流程环节,梳理分析认证、检验检测行业的实际情况,坚持问题为导向,准确把握监管重点,精准定位,深入开展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

  (一)质量管理体系领域。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大对以往监管中发现较多问题以及新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抽查监管比例,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买证卖证的违法行为;二是认证记录与实际不符,对关键过程审核不到位;三是审核员/检查员擅自减少现场审核时间甚至不到现场;四是审核员/检查员收取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等。

  (二)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各级质监部门应加强对获证有机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监管,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认证机构擅自降低有机认证标准,现场检查避重就轻,产品检测不能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种类,认证决定流于形式;二是企业伪造、冒用有机认证标志或有机码;三是有机认证基地使用禁用投入物质等。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各级质监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二是认证证书撤销或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三是伪造、冒用、买卖CCC证书等。

  (四)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各级质监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在“三检合一”实施过程中,柴油货车尾气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以及缺项漏项、重复收费等违法行为;二是环境监测机构检测能力范围、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标准物质使用、监测报告和原始记录不符合要求等。

  (五)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各级质监部门应重点检查以下违法行为:一是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二是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三是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四是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认证、检验检测监管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辖区内认证检测活动和认证检测结果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并依法对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四、认证、检验检测监管方式

  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应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检查方式,对辖区内获证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通过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综合监管平台”、“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查询产品、管理体系、服务、有机产品等认证领域的认证机构、获证企业、认证证书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信息,建立所属辖区认证检测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验检测机构、获证企业),对问题频发的认证、检测机构、区域、行业、产品可加大抽查力度。

  各级质监部门应针对社会上反映的“认证、检验检测乱象”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尤其要针对“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评审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超范围检测”等认证、检测违法违规行为,集中进行整治,维护公平公正规范的认证检测市场环境。

  五、认证、检测监管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保障。要高度重视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做好沟通协调,切实加强人力、资金和技术装备保障,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二)制定方案,落实责任。要综合考虑辖区内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监管工作方案,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查处目标和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分解到位、严格落实。

  (三)加强联动,宣传引导。要结合监管部门的职责特点,研究建立互补共治、信息传递、部门联动的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借助互联网、新闻媒体等渠道,及时公开违法案件信息,集中公布一批认证、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

  (四)健全机制,长效推进。要制定对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持续加大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培养力度,建立健全一支稳定、专业的监管专家队伍,完善畅通申投诉举报途径,研究建立信用监管机制,擅于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盟市局要按照《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认证监管各领域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8〕165号)、《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2018年西部地区机动车检验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内质监认函〔2018〕155号)等要求,做好总结工作,汇总分析认证、检验检测市场监管工作情况,认真梳理并填写有关数据,尚未完成监管工作的盟市质监部门务于2018年11月20日前将总结报送区局认证监管处。

  联 系 人:张瑞 丁文艺

  联系电话:0471-3255567 0471-3255587

  邮 箱:nmgrzpsc@163.com

  附件:检查信息汇总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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