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更新时间:2018-11-07 点击:1359
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
10月份,我所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规范牛羊跨风险区调运管理的函》(桂动监函【2018】32号),指出上半年我区个别盟市有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调入广西牛羊现象,自治区所经过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79号公告,切实加强动物移动监管和规范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工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产地检疫规程、屠宰检疫规程等,依法规范检疫申报受理工作,规范开展动物检疫工作。对检疫申报主体不规范或不符合检疫申报受理条件的坚决不予受理。各地官方兽医在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前,要详细了解调入地及所跨区域的风险区划分、运输车辆备案及安装定位跟踪系统等情况,详见《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和农业农村部2号公告、农业农村部公告第79号。
二、强化落实动物移动监管工作。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第79号公告要求,强化生猪调运监管,严格查验运输车辆备案情况,承运人履行对运输车辆清洗、消毒等情况;跨区域调运生猪配备车辆定位跟踪系统和运输生猪符合相应的动物防疫要求情况;严格限制动物从高风险地区向低风险地区流动,加大对跨省区长途调运动物的监管力度,降低动物疫情跨区域传播风险。各地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依法履职,严格查证验物、车辆消毒、信息登记互通等工作。发现违法调运或疑似疫情的要及时立案查处、规范处置疫情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努力形成产地、流通环节、目的地信息沟通到位、监管环环相扣、“检监”有效联动的监管网络。
三、加强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和出证人员管理。严格执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和畜禽标识订购、发放、领用程序及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官方兽医要满足《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条件。各地要严肃查处不规范填写电子出证系统信息,违法违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提供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和畜禽标识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各地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方案,形成建议、意见上报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自治区所及时汇总有关建议、意见,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扎实推进全区动物检疫及动物移动监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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