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联合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的通知(鲁农质监字〔2020〕29号)

来源: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9-07 点击:929

发布单位: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9-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农质监字〔2020〕29号
实施日期: 2020-09-04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风险隐患,堵塞监管漏洞,严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和保障水平,现就全面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管理,推动主体责任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队伍协调机制,强化市、县、乡联动机制,在已有农资打假工作基础上,紧盯薄弱环节,实行乡镇监管队伍常态化巡查。一经发现线索,执法队伍及时跟进、严肃查处、一查到底,保障农业投入品供给质量。完善科学选药、合理用药制度,指导种植养殖者科学选药用药,依法合规生产,严格落实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制度,落实生产记录制度,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安全。要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压实主体责任,积极探索信息化开具模式,提升智慧监管能力,严防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 

    二、强化区域性优势食用农产品集中上市期监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乡镇为单位梳理当地农牧渔优势主导产业,调查统计产品集中上市时间和交易区域,建立重点时段监管名录。强化县、乡联动,在上市时间节点,针对区域内生产主体加强质量安全巡查检查,指导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要制定风险评估方案,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抽查,对违法使用禁限用农(兽)药的,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确保优势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食用农产品销售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集中交易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严格履行对入场销售者的管理义务,查验、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或者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对没有以上相关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要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检验检测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附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但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要求,不采购、贮存、销售无溯源凭证、来源不明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重点检查生猪产品两证一报告、其他畜禽肉检疫合格证明、进口产品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四、强化行刑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完善监管信息共享制度,及时通报食用农产品抽检监测、农资打假、巡查检查等发现的问题信息,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合作。强化检打联动,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及时固定证据、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强化信用监管,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失信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将其列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曝光。要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健全违法犯罪线索通报、案件移交、联合执法、研判会商、大要案奖励的机制,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持续保持对食品违法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

    五、强化宣传引导,推进共治共享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生产、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加强食用农产品全链条质量管控,营造共治共享的社会氛围。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发布《关于共治共享,坚决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各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渔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翻印张贴,保障主要生产经营区域全覆盖。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采取印发明白纸、告知书等方式,将科学种养技术、合理用药知识等在田间地头、养殖场所扩大宣传,指导农业生产主体严格落实限制使用农兽药、安全生产休药间隔期等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农批市场规范提升行动,对农批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要联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对不法生产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农业农村部门调度汇总本市区域性优势食用农产品重点时段监管名录(附件1),于9月底前报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农业农村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于12月15日前将执法宣传与《通告》翻印张贴情况统计表(附件2)分别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畜牧兽医局。

    省农业农村厅联系人:邹晓琳 ?0531-67866095

    省公安厅联系人:王新龙 ?0531-85121654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人:何珂 ?0531-88527486

    省畜牧兽医局联系人:翟国栋 ?0531-87198770

     附件:
   1.区域性优势食用农产品重点时段监管名录

    2.执法宣传与《通告》翻印张贴情况统计表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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