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粮清查办〔2018〕1号)

来源: 安徽省粮食局 更新时间:2018-09-30 点击:1092

发布单位: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9-2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粮清查办〔2018〕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淮北市、芜湖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8〕43号)精神,做好我省2018年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统计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8〕1326号)要求,特制定《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28日

  安徽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

  (一)试点目标。通过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试点,排查发现问题隐患,压实各方责任,积累检查经验,进一步验证检查方法的科学性以及大清查软件基本功能,探索多渠道问题线索发现机制,评估大清查实施各阶段工作量,优化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为2019年全国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二)试点区域。综合考虑储粮数量、品种、性质、承储企业类型等方面的代表性,选择淮北市、芜湖市进行试点。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试点。

  (三)时点和内容。大清查试点以2018年9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时点。清查范围和内容按照皖政办〔2018〕4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施步骤

  试点工作按照前期准备、全面实施和总结完善3个步骤开展,2018年11月底前结束。

  (一)前期准备(自试点方案下发之日至10月7日)。

  试点市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建立领导机制。省政府已经成立了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下称省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试点市及其下辖各县要分别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发改、粮食、财政、农业农村、统计、农发行、中储粮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领导机制及办公室(下称市、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2. 细化工作方案。试点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试点实施方案,突出工作重点,对人员调配、方法步骤、责任划分、案件核查、经费保障等作出具体安排。

  3. 人员培训。省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28日对试点市业务骨干进行培训。试点市要在省级培训的基础上,负责对参加清查的人员进行培训,重点是准确掌握大清查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工作流程,熟练操作大清查软件。

  4. 做好基础准备。试点市及其下辖各县负责督促企业认真做好账务处理、业务资料整理、检查工具配备等工作。

  (二)全面实施(10月8日至11月15日)。

  1. 企业自查(10月8日至20日)。试点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企业自查,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并通过大清查软件填报相关检查数据。企业自查阶段和普查阶段的质量检查工作融合进行。

  2. 自查督导(10月8日至20日)。试点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导工作机制,明确督导工作内容,做好企业自查督导,做到对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督导全覆盖。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组织自查督导;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由其上一级主管单位组织自查督导;省粮食局将参与对试点市辖区内各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自查督导。组织和参与自查督导的单位要制定督导方案,明确内容、时限和责任。

  3. 省市普查(10月21日至11月15日)。

  一是数量检查及政策执行情况检查。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牵头检查,试点市、县粮食局、农发行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试点市粮食部门牵头检查,所在地中储粮直属企业、农发行系统参与配合。

  数量检查的组织工作须按照 “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进行。

  二是质量检查。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质量检查由中储粮安徽分公司组织实施。地方粮食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质量检查由省粮食局组织实施。质量检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是对正在熏蒸仓房的处理。检查组现场不进行实物和质量检查,按照保管账认定相关结果,委托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待熏蒸散气结束后重新检查,确保结果真实可靠。

  4. 案件核查(大清查试点实施期间)。试点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案件受理和核查指引》要求,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大清查试点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

  (三)总结完善(11月16日至30日)。

  1. 问题汇总整改。对大清查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试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进行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同时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销号整改,重大问题建立挂牌督办制度,逐级督办整改。

  2. 试点结果总结上报。11月23日前,试点市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试点的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评估大清查检查方法的科学性,分析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修改建议,并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大清查试点结果和工作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应包括:主要做法、经验和存在问题;试点地区数据、汇总结果和分析报告;大清查检查方法的改进意见。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大清查试点工作是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的重要环节。试点市要对大清查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按照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进度开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大清查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各环节工作有机衔接、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大清查试点工作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依法依规检查。试点市要按照国办发〔2018〕61号文件、皖政办〔2018〕43号文件、发改粮食〔2018〕1326号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实物、账务、质量等检查方法(具体检查方法请自行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下载),切实履行好工作职责,组织协调落实好大清查试点各项要求,确保完成大清查任务。大清查试点实行全过程留痕管理,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不得篡改、隐匿、损毁检查原始记录和数据,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三)严肃清查纪律。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清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

  (四)做好保密工作。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据属于国家秘密范围,试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制定库存检查保密措施,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新闻宣传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各检查部门和单位及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落实试点经费。试点市要本着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试点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事权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分级承担。

  四、其他事项

  2019年大清查中,试点市应重新核实截至清查时点的统计库存数据,逐级上报至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试点中发现的问题,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已整改到位的,不再列入2019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发现问题清单;未整改到位以及新发现的问题,按2019年粮食库存大清查统一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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