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认真开展2018年中秋、国庆两节期间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检查的通知(青动卫监〔2018〕4号)

来源: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更新时间:2018-09-25 点击:1314

发布单位: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发布日期: 2018-09-2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动卫监〔2018〕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所:

  今年8月初辽宁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以来,河南、江苏、浙江、安徽等地也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非洲猪瘟传入我省的风险持续增高。加之中秋、国庆节假日将至,生猪及生猪产品需求和调运大幅增加,加大了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和动物疫病发生风险。为确保“两节”期间市场供给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防止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即日起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开展2018年中秋、国庆期间动物卫生监督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各地要及时掌握辖区内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的动态情况,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养殖环节要严格按照产地检疫规程和报检制度实施检疫,严禁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离开饲养地。屠宰环节要严格执行畜禽屠宰检疫规程,认真履行屠宰检疫监管职责。严把屠宰检疫“四关”(入场监督查验、申报受理、宰前检查、同步检疫和结果处理)。加强待宰生猪的临床健康检查和屠宰生猪的宰前、宰后检疫。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严格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要求屠宰企业加强肉品品质检验,确保出场上市的生猪产品安全卫生。

  二、积极开展相关部门联查联防工作

  各地要积极配合食药监、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对生猪销售摊点、大中型超市、猪肉加工企业的联合检查,重点加强对冷鲜(冻)猪肉批发交易市场的专项检查,查验肉食品“两证两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验讫证章、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执行购销台账、储存、质量把关等制度,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三、有效阻断非洲猪瘟的传播途径

  各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养殖、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的有关规定,禁止从高风险区调入相关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降低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严禁生猪养殖场(户)使用餐馆、食堂的泔水、餐厨垃圾以及含有生猪产品成分的动物源性饲料饲喂生猪,并签订承诺书。同时督促生猪养殖场(户)加强日常防疫消毒工作,禁止非生产人员在养殖生产区域的流动,阻断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传播风险

  四、加大违法案件的惩治力度

  各地要强化动物卫生的监督执法工作,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屠宰企业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检疫工作,对违法案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上市,严厉查处无检疫审批手续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跨省引进无检疫证明、来源不明动物的行为。从重从严打击逃避检疫、逃避检查等违法行为,阻断动物疫情通过运输环节的传播。同时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动物、添加使用“瘦肉精”、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行为,切实保障动物食品质量安全。涉及重大动物食品安全和重大动物疫病感染传播的案件要加强司法衔接,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惩治。

  五、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要加大畜产品质量安全及非洲猪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非洲猪瘟防控意识,通过发放非洲猪瘟防控明白纸、告知书多种形式加强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使防治非洲猪瘟宣传普及教育不留死角、不走过场。指导养殖场(户)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险提示。同时,加强兽医防疫队伍建设,切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治技术培训工作,强化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兽医人员对突发疫情的鉴别诊断、早期报告和规范应对能力。

  六、认真做好突发事件的预警防控工作

  各地要加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一步完善非洲猪瘟突发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强化应急值守,充实应急物资储备,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联络畅通,保障联络信息畅通。强化责任落实,妥善安排好报检点及公路动物防疫检查站节日值班和应急管理待命人员,严格值班纪律,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着力加强风险监测,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生动物卫生或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果断处置,引导舆情,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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