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保险(2018-2020年)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 更新时间:2018-09-25 点击:1690

发布单位: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
发布日期: 2018-09-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牧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市(州)调查队、商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甘肃省农业保险(2018—2020年)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甘肃省农业保险(2018—2020年)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省农牧厅

  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省商务厅

  甘肃保监局

  2018年9月17日

  附件

  甘肃省农业保险(2018-2020年)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工作实施办法

  为做好农业保险(2018-2020年)农产品价格采集和发布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2018-2020年农业保险助推脱贫攻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2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采集和发布的农产品价格品种

  (一)种植业。蔬菜(高原夏菜、设施蔬菜)、苹果、中药材(当归、党参、黄芪)。

  (二)养殖业。育肥猪、鸡。

  (三)“一县一(多)品”特色品种。

  蔬菜具体品种、“一县一(多)品”特色品种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农产品价格的采集期间

  (一)种植业。采集期间为参保品种收获后的自然集中上市期。分批种植和上市的,分别规定采集期间。具体品种的采集期间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确定品种、保险期间时一并明确。

  (二)养殖业。采集期间为整年。

  三、农产品目标价格的确定和发布

  (一)种植业。县(市、区)发展改革(物价)局会同农牧、统计、统计调查、商务和保监等部门监测发布采集期间内生产价格,确定发布目标价格。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采集期间内平均生产价格(地头收购价,下同),综合考虑成本变化、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

  (二)养殖业。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会同农牧、统计、统计调查、商务和保监等部门监测发布采集期间育肥猪(出场价格,下同)和鸡(市场价格,下同)生产价格,确定发布目标价格。目标价格参照前三年市(州)育肥猪、鸡平均生产价格,综合考虑成本变化、合理收益等因素确定。

  “一县一(多)品”特色品种,按上述种植业、养殖业有关规定执行。

  四、部门分工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负责牵头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和发布工作,汇总分析农牧、统计、统计调查、商务、保监部门及自采的农产品价格信息,开展成本及收益调查工作。

  农牧、统计、统计调查、商务、保监部门负责相关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工作,并配合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开展汇总分析。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价格)、农牧、统计、统计调查、商务、保监等部门要将农产品价格的采集和发布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切实加强领导、制定措施、细化方案、强化配合、抓好落实。

  (二)明确时限,确保落实。市(州)、县(市、区)于2018年10月底前制定落实方案。按照分工,每周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保险期间农产品生产价格信息;每年12月底前,在当地政府网站发布下年度农产品目标价格,并联合发文执行。

  (三)统筹力量、强化保障。市(州)、县(市、区)要统筹配置工作力量,落实工作经费,科学设置价格监测、成本调查点,合理确定价格监测频次,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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