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实施规范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8〕83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2034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食生产〔2018〕8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万州、黔江、涪陵、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食品生产许可是食品生产监管的第一个关口,按照市局党组提出的“用好行政许可权力,在转变思想、更新观念、健全机制、服务大局上下工夫,并制定相应制度措施”的要求,特制定《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请结合如下要求一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制定《规范》,是落实中央“放管服”要求,实现行政权力标准化、规范化、清单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本单位从事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逐一对标对表,切实转变在许可工作中认识错位、理解偏差、执行机械等不良作风,坚决纠正故意设置许可条件、擅自提高许可门槛等问题,将思想观念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市局党组服务发展的大局上来。

  二、《规范》是在总局、市局关于许可现场核查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具体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即《规范》有明确要求的,以《规范》为准;《规范》无明确要求的,仍按原核查要求执行。

  三、审查组必须按照总局和市局相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并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详细记录发现的问题,不得用模糊语言描述。如遇新情况、新问题,或与企业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必须将问题依次提交相应产品技术组负责人、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处理,直至报告市局。

  四、《规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动态调整和完善。

  各单位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本单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实施规范

  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第1.1.1项

  1.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针对性采取防范措施,其中:靠近虫害、粉尘等污染源的企业可采取紧闭门窗等有效隔离措施(但同时须保证生产场所的正常通风排气要求),避免虫害、粉尘进入;对于较近的化学污染源,企业可采取过滤净化系统等可以防止污染进入的措施。

  2.紧邻长期使用的或固定的垃圾场的区域不得开办食品生产企业。

  第1.1.2项

  1.在功能上生产区与生活区应不产生交叉。

  2.禁止在住宅楼内、地下车库内开办食品生产企业。

  第1.1.3项

  1.局部的或轻微的扬尘、不平整、积水不得判定为0分项。

  2.已获证企业紧邻生产车间窗户的绿化植物高度不得超过窗台;新办企业应严格执行“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的规定,防止虫害通过攀爬方式进入生产车间或在其附近藏匿。

  第1.2.1项

  1.根据产品的特殊工艺特点(如调味品的露天发酵)或采用密闭容器或管道的生产过程(如化学合成法制得食品添加剂的管道生产环节),允许在未封闭的场所,但应有相应的防护措施。

  2.清洁区、准清洁区、一般作业区等清洁程度不同的区域之间不得交叉,同一清洁等级的作业区的车间设置、工艺流程、设备布局根据企业实际生产需要确定。

  3.用于生产过程质控检验的置于生产区域内的实验室必须为独立房间。

  第1.2.2项

  1.车间(包括灌装间、内包装间)顶棚不得有粉尘脱落,顶棚防护措施应整洁、牢固,不得为临时性措施。

  2.车间若门和窗能随时闭合严密,可以不设置其他的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第1.3.1项

  1.库房若门和窗能随时闭合严密,可以不设置其他的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库房门关闭不严或不能随时关闭的,需设置挡鼠板。

  2.受自然环境影响不能满足相应食品正常温、湿度等贮存条件的库房(如位于顶层的简易搭建的原料库、成品库,或采用彩钢板等材料建造的库房),应有温、湿度控制措施。

  3.封闭无窗的库房,应有通风措施。

  第1.3.2项

  成品、原料、包装材料如在同一库房存放(如现代化程度较高企业实行货架化管理),应明确分区。

  第2.1.1项

  生产设备与审查细则规定有差别时,应确保符合企业生产工艺描述、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

  第2.2.2项

  1.沉渣排水池严禁置于车间内。

  2.排水系统必须保持通畅,车间内外排水管交汇处应有水封。

  第2.3项

  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产品需配备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物的杀菌设备(具备后杀菌工艺的产品除外)。

  第2.5项

  1.洗手更衣间数量应满足企业生产的需要。

  2.非分装企业生产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除外,不同清洁等级的生产车间允许共用洗手更衣间(但人员入口需分别设置并明确标示)。

  3.对原酒、大米、酱腌菜原料腌制、食品添加剂(化学合成法管道式生产)等前端生产条件要求不高的生产场所的洗手更衣间要求适度放宽。

  4.油脂分装企业用于清洗容器外部的场所无需设置洗手更衣间。

  第2.6项

  可能局部产生(或积聚)有害气体的场所(如酱腌菜的腌制池、罐),应配备充足的排气通风设施。

  第2.7项

  1.利用自然采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可不需要人工照明。

  2.企业根据生产需要确定人工照明的亮度。

  第2.9项

  如下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允许企业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蜂蜜中羟甲基糠醛。

  第3.1项

  1.重点核查设备之间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2.设备布局在避免交叉污染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生产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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