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涨发畜禽副产品暂停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渝食药监食生产便函〔2018〕64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807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食生产便函〔2018〕6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你局《关于涨发畜禽副产品暂停生产的有关问题的请示》(渡食药监〔2018〕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下称《食品安全法》)已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首先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经营是该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于2017年12月26日发布〈关于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庆火锅毛肚》及《重庆火锅鸭(鹅)肠》的通告〉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庆火锅毛肚》(DBS 50/ 001—2011)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重庆火锅鸭(鹅)肠》(DBS 50/ 002—2011)两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现无对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替代。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由卫计生委负责制定。目前,我局一是指导火锅协会积极应对火锅涨发畜禽副产品执行标准缺失问题;二是主动给市卫生计生委去函,商请制定火锅涨发畜禽副产品执行标准;三是出台了《关于涨发畜禽副产品等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8〕81号),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制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和该产品特征的企业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在地方特色食品没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情况下积极制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和该产品特征的企业标准;请你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提高业务水平,履行监管职能,积极指导帮助企业制定企业标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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