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的通知(渝食药监食生产〔2018〕82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740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0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食生产〔2018〕8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万州、黔江、涪陵、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

  针对近段时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现就部分食品生产许可问题明确如下:

  一、“其他食品”类别生产许可

  1.添加蔬菜、肉类等两种及以上原辅料,采用一定工艺制成的菜肴类、汤羹类食品(速冻食品、罐头等审查细则有明确界定的除外)申报食品生产许可,应制定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产品特性的企业标准,并报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在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纳入“其他食品”类别发证。为确保安全卫生,此类产品必须以预包装形式销售,且只能标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规定的内容,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明细表内括弧注明“仅限预包装形式”。

  2.单纯以蔬菜或肉类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起增香、调味或调色作用的调味品、食品添加剂等,采用细则和标准规定工艺制成的食品,在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分别纳入“蔬菜制品”或“肉制品”类别发证。

  3.纳入“其他食品”类别发证的品种由市局确定,各单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对企业具体申报品种食品生产许可归类把握不准时,应及时请示市局确定,严把受理关和审查关。

  4.检验机构接受食品生产许可试制产品检验委托时,应先行与企业议定检验样品的食品生产许可归属类别,对双方存在争议或把握不准时,应及时请示市局确定后方可出具食品生产许可试制产品检验报告。

  二、其他饮料生产许可

  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等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15)适用范围的其他饮料,可以执行该标准,但必须严格现场核查,核查组应认真审查产品配料,包括是否添加不能用于普通食品的原料、超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或营养强化剂等;分局在日常监管中也须认真检查该类产品的标签标识、配料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三、“无渣火锅底料”生产许可

  近期,有企业咨询标称“无渣火锅底料”的生产许可申报事宜,称该产品在采用火锅底料生产工艺的基础上,增加过滤工艺,使所制成产品不含固态物质。经研究,该种产品的形态、工艺不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火锅底料》(DBS50 022-2014)对传统火锅底料的定义,不能执行该标准。若企业申报标称“无渣火锅底料”的生产许可,应先行制定企业标准,视情况纳入“液体调味料”等发证。

  四、产品检验

  1.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时提供的全项目检验报告,是指同一份报告中涵盖了全部检验项目。

  2.酒精、蒸馏酒、配制酒生产企业应加强对甲醇指标的出厂检验,原则上按标准规定配备气相色谱仪,确实无能力配备的,也必须配备甲醇快速检测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者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3.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经委托双方协商一致,委托方若决定不由被委托方开展出厂检验,可自行开展出厂检验(委托方应取得被委托食品的生产许可资质)或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开展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方负责。委托双方应保存好相关协议、产品交接及检验记录(保存期限应符合出厂检验记录和凭证的保存要求),以备监管部门查证。

  五、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1.审查组开展现场核查时,应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核查企业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在《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中记录。在核查现场时,必须通过同步查阅文件、核对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等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经核实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审查组长必须在骑缝处签名(也可另行在封面签名)后放入许可材料;对发现的问题,应在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和现场核查报告上准确填写。分局须按照渝食药监食生产〔2014〕55号文件要求,加强对观察员的教育和派遣管理,对观察员履职不到位,或对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报告的,市局除通报批评和处理审查组外,还要追究观察员的责任。对通过现场核查但需要整改的企业,分局应严格按照渝食药监食生产〔2016〕58号文件要求,督促企业在1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及时开展监督检查。

  2.今后报送给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电子版中,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变更为报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纸质版材料仍按原要求报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即区县局和监管所需存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纸质文本,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需存档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电子件(其中经现场核查的材料应以审查组长签字确认的版本为准)。

  六、严禁“一点多证”

  1.分局应严格执行“不同生产者不得共用生产场所”的规定,即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具有多张食品生产许可证,也不得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分局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时,必须将企业申请书中注明的生产地址与已获证企业的生产地址进行比对,特别是重点关注生产地址名称相同或相近的情形,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实。对生产地址门牌号相近但企业声称未覆盖已获证生产场所的(如已获证企业生产地址为红光路3号,新申请企业生产地址为红光路3号附1号),企业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等门牌号真实性证明材料。分局应严格要求观察员加强监督,并切实加强日常监管,严禁“一点多证”。

  2.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应加强对企业许可材料的审查,发现疑似“一点多证”问题的,应立即核实;对问题已确认的,第一时间报告市局。

  七、禁止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共线生产

  原卫生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见卫法监发〔2002〕51号)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为防止原料交叉污染,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普通食品与保健食品不得共线生产。

  八、现场核查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因产品有关细则等要求发生改变,企业申请变更、延续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分局应提前做好相关新标准、新细则的宣传指导工作,督促企业根据新要求及时完善生产条件。

  九、许可材料报送

  1.现场核查完毕,核查组应当场完善相关许可材料纸质件(一式3份)及电子版,其中1份纸质件及电子版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2份纸质件及电子版交观察员转分局。

  2.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在审查时,发现许可材料需补正的,通知分局或核查组长:对未经现场核查的,分局及时将相关补正材料(电子版及纸质补正材料1份)报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另2份纸质补正材料装入原申请材料;对经现场核查的,组长应及时沟通企业或分局予以补正,并将补正材料纸质件及电子版报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其中纸质材料1份,组长须签字认可,电子版应发送更新后的完整版),市药品技术审评认证中心及时将补正材料电子版发分局,由分局自行打印纸质件。

  3.市局审批发证后,分局应及时将许可材料(电子版及纸质材料1份)送企业所在镇街监管所存档,另自行存档1份。

  各区县分局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各单位应立即将上述要求传达至本单位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员。本通知要求与市局原有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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