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更换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皖食药监审秘〔2018〕410号)

来源: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7 点击:1288

发布单位: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皖食药监审秘〔2018〕410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和《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7〕53号)要求,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 QS”标志。为按期做好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更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食品生产者持有编号为“QS”的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编号为“XK”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或编号为“皖卫食证字”的保健食品卫生许可证书,且截至2018年10月1日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如生产者于2018年10月1日后仍需继续生产的,应于2018年10月1日前提出更换证书的申请。各市、直管县局应督促辖区内的相关食品生产者按期完成证书更换工作。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4日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