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芝麻调和油标签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渝食药监食生产便函〔2018〕65号)

来源: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9-04 点击:1627

发布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渝食药监食生产便函〔2018〕65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大渡口区分局:

  你局《关于芝麻调和油标签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渡食药监〔2018〕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农业部发布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2002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1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规定,用转基因大豆油作为芝麻调和油的原料时,在产品标签上应当进行规范标示,并符合GB7718要求。

  请你局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提高业务水平,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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