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馈食品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及做好整改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函〔2018〕47号)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01 点击:1079

发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函〔2018〕4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新疆伊州英雄酒业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0日至6月22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审查通则》《审查细则》《白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T 23544)等法律、规范和标准,对你公司开展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

  经检查,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方面存在部分缺陷(详见附件)。工作组已将检查情况反馈给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于检查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你公司完成整改后须向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及验收情况将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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